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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的发挥,根源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实现的前提。笔者在分析我国《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登记机构;在我国财产公示制度框架内完善信托公示方式;修正信托定义,以立法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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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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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构成现有财团(Jsemasse),然而现有财团并非分配财团(Teilungsmasse),即事实上分配于各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乃因现有财团中有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者,有自始至终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者。前者由于担保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径直受偿,称为别除权(absonderungsrecht),而后者应由权利人取回,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取回权据其所依据的权原及构成要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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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托财产法律性质的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是基于信托财产而在当事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理解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对正确认识信托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信托财产的本质问题就是信托关系人以信托财产为核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包括信托财产的地位、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等,其实质就是信托财产究竟是具有哪种权利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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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拥有的,可供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它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清算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西方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固定主义,二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仅应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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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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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一项源于英国后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财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历史文化的差异和人文因素的影响,法律移植的现代化进程在中国显的并不尽人意,本文试从基本的概念入手,阐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以此论述破产隔离功能的理论基础和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提出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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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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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引入类似英美法的间接代理制度后,学界对行纪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在整理不同法系代理制度,区分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主张在行纪人破产时,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委托人对委托物应享有取回权或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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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必须平衡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平。与受托人存在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三人可否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的行为被撤销时第三人应否返还利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否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个问题与信托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通过第三人的知情原则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则要求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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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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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已经建立了取回权制度,但还不够完整,缺少行纪取回权与代偿取回权制度。新法颁布前的司法解释对取回权的规定也有缺陷,对有关财产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最高法院应根据新法重新颁布司法解释,对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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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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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