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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可行性及规则设计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解决原告资格问题,即要有适格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诉讼。而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此,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其前提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一种专门公益诉讼,不应对其进行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元界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政府环境管理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根据公权主体优于私权主体的原则,按照政府环境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先后顺位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3.
冯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08,(1):45-46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现已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门问题之一。我们应当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与侵害后果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范围等方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虽然均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其原告身份还存在着重合或缺位现象,极易引起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诉讼合力的发挥。因此,应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明晰行政机关的诉权来源,建议限缩行政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明确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角色,立法确定行政机关发起的诉前磋商程序,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果。 相似文献
5.
2016年12月中下旬有律师以"京津冀"三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律师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 相似文献
6.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征由于我国在立法初期,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制度,致使整个诉讼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可以付诸实践的法律依据,直到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笔者试对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作出如下界定: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在法律赋予了诉权的情况下,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和一般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特征:(1)原告的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是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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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律不足以制止环境侵害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我们应从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扩大法律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范围等方面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真正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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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律不足以制止环境侵害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我们应从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扩大法律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范围等方面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真正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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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华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4):47-49
《就业促进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种缺憾。因为,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大量不直接损害公民个体平等就业权利但造成社会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损失或有损失之虞的歧视行为,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