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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先秦时代的司寇,法律史学界多依据《尚书》、《周礼》等传世文献的记载将其视为专职司法官员。事实上,揆诸周代青铜器铭文,西周时期的司寇只是一种职事而非职官。其成为职官当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时期,司寇一直以职官的形象存在,但其职能却超出了其字面职能的拘囿并进入司法领域。至战国年代,由于战国在历史风貌上与作为西周之延续的春秋截然不同,战国儒家试图实现官僚制与西周政制对接的设想或多或少地偏离了西周政制的原貌。司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周礼·秋官》所描绘的专职司法官员的。由此可见,司寇在先秦的演变过程其实就是先秦国家形态与治理模式之变迁的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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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将狱讼案件分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两种。刑罪案件在听审程序上原则上实行两审制。刑罪案件一般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初审,在查清事实、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间内将案卷材料、囚证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在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参与下集体讨论议决;重大的刑罪案件在判决作出前,还需征询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小的刑罪案件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专决,当事人不服乡士、遂士、县士、讶士专决的案件可在一定期间内向司寇乞鞫。非刑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听审主体多元、诉讼程序的非程式性和一审制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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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审判实践,对律师代理尤其是二审民事或经济代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看法。一、前紧后松。律师代理侧重于一审,此举谓之“前紧”,不注重二审此举谓之“后松”。就个案而言,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出庭参与诉讼,一审律师代理都十分认真,可以说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是进入二审情形却大不一样,无论是取证的工作量还是庭审发言的频率均逊色于前。总认为自己一审所做的工作差不多了,足以影响二审,以致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其实,这是一种错觉和失误。因为二审的侧重范围及内容有别于一审,况且二审是终审,一锤定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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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蒙某及“九叔”(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谋后,决定通过设赌局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中由被告人蒙某等人负责引诱被害人去到设局的地点.“九叔”等人负责与被害人“赌博”。201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蒙某将被害人唐某等人带至A市明秀路伯爵KTv城唱歌.后又将被害人唐某骗至N市五一路金彩湖KTV酒吧介绍给“九叔”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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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有人提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过的人应当辞去代理职务;但有人则认为,“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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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业务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代理;一类是参加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案件诉讼程序,律师业务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前;(二)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清算与分配。由于各阶段业务活动的性质不同,工作的重点、范围亦不同。本文就其主要业务活动及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第一,律师在破产宣告前的业务活动破产宣告前,律师业务活动主要是提出破产申请和申报债权。一、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主要是为债权人进行,债务人通常由清算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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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通则》规定,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必须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睐行决代理权限。但是,律师在民事代理业务中,往往忽视使用《授权委托书》这一法律文书。常常是法院明确提出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时,代理人才补办;如果法院不提出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则用《委托代理合同论之。这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而且《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授权范围写得笼统,很不规范。鉴于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种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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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时,因犯罪而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的,身份如何?有无刑期?这是云梦秦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律中的刑徒所谓“刑徒”,即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强制服劳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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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为人对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得到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故意或者与他人事通损害本人利益的,即使本人追认,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时行为人对本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是违约责任,由于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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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之下。在当事人明示排除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定。隐名代理的后果应当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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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历史长河回溯,可以一眼看出贪腐成了中国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沉疴宿疾。刑法史学者蔡墩铭先生曾有言:“一部中国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一部贪污史。”大风有坠,贪人败类,贪官蠹国害民,为历朝历代所痛恨,故也可以说中国的反腐工程自夏朝时代就已开始破土动工。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夏朝的邢侯与雍子争夺土地,错在雍子,雍子为了胜诉便将女儿嫁给判官叔鱼,叔鱼便宣判邢侯有罪,邢侯一怒之下便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