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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唐伯荣一、对同一对象不应重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某犯罪嫌疑人取保,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仍然需要对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还要不要重新办理手续?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是不是还要再次办理手续?与此相联系,公检法三机关能...  相似文献   

2.
取保候审保证金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不定期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对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认为被取保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保证契约关系",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被取保人的合法财产,即被取保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有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女,在哺乳期内,被取保候审)负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由于没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相似文献   

4.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作为非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拘留、逮捕等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相比,仍旧是一种强制性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即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是作为监禁性刑事强制措  相似文献   

5.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虽已施行许多年,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6.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防碍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选择适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信赖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第一次将申请取保候审规定为律师的业务之一,因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不应逮捕,但又需加以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但在实践当中,由于适用取保候审不当,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后逃跑。湖南省衡阳市郊区公安分局今年1至4月对已经拘留的30名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占拘留总人数的42.8%。其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只有5人,占取保候审总数的19.2%。此外,报捕25人,检察机关批捕后实际只逮捕14人,其余11名犯罪嫌疑人因报捕前取保候审而逃跑,占应批捕数的44%。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审查起诉、法院无法开庭审理。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期办案的现象。它侵犯了被取保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诉讼效率,违反了立法精神,妨害了司法公正。取保案件“超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取保案件“超期”问题是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9.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立法设置和正确实施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  相似文献   

10.
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仍然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所控制,保证案件顺利办结,往往采用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时变更为取保候  相似文献   

11.
笔者曾撰文建议取消取保候审制度,我在文中提出:取保候审不具备强制性,因而达不到强制措施的目的,不符合其基本要求;法律无法对保证人追究违反保人义务的责任,保证书只是一纸空文;取消取保候审,也不影响侦查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否定了取保侯审的存在价值。此文发表后,李忠诚博士对我的观点提出了商榷,认为取保侯审不应废除。认为笔者的建议“是片面的和武断的,实践上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对此,笔者仍然坚持我自己的看法,在本文中,我拟针对李忠诚同志的观点继续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依据现行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防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现行的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此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具体化。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现…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但在能否重复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问题上,各办案机关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尽一致,做法不尽统一,影响了取保候审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研究。一、重复办理取保候审的起因本文所述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是指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已有一个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尚未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另~机关又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复取保问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才出现的,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刑诉法第五…  相似文献   

15.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本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严格限定 ,确定明确、科学的标准。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却是混乱的 ,主要表现在由逮捕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变通和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向逮捕的变更之中。一、由应当逮捕变通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16.
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并享有诸项权利,包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等。应当承认,允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上述权利,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同时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与国际刑事诉讼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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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我院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当年监督立案3案3人,1998年为5案5人,去年,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25件,经审查和初查,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9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进行侦查。目前,已有9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请逮捕,1名被取保候审,另9名正在侦查中,批准逮捕的9名犯罪嫌疑人,有8名已被起诉到法院。我院的立案监督工作年年都有大的进步,缘于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一、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就将立案监督纳入全年工作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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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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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取保候审的执行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衔接渠道不畅表现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决定机关不通知执行机关,直接与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不掌握其被取保候审的情况,无法对其执行监督、考察,形成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都不管的局面,致使被取保候审人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这种现象在公、检、法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中皆有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甲地犯罪被取保候审后,又到乙地重新犯罪,再次被取保候审,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此却一无所知;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便杳无踪迹,音信全无。表现之二,决定机关虽然通知了执行机关,但法律手续不完备。如采用电话、写信或传真等方式通知  相似文献   

20.
一、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的现状及问题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①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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