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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版权技术体系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技术体系是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版权的技术体系,反映了现代社会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与利用技术手段侵犯版权的较量。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和《欧盟版权指令》【2】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版权技术体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以下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我国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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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中最重要又难以把握的制度。合理使用涉及一种利益平衡过程,需要对各种变化的复杂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其他利益是否应高于创作者的权利。数字版权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也体现了一个动态的利益调整过程。就技术措施保护而言,我国立法也应体现利益平衡的精神,重构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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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法中对间接责任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版权间接责任问题时,往往只能借用民法通则框架之下的共同侵权制度,来弥补版权法上的缺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间接责任问题日趋复杂,有关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则日益显得过于单薄,不但对法院的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而且在理解适用中容易产生歧义。《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的作者主张,在中国版权法体系中对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对间接责任加以规定的过程中,我国版权法可以进一步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的立法经验,针对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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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二十一世纪初在国际版权界掀起轩然大波的 Napster案已经尘埃落定,最终以法院作出临时禁令和被告破产清算而告终。值得关注的是,以Napster为代表的“文件共享技术”(“file sharing”)或者“P2P技术”(“Peer-to-Peer”)非但没有因此沉寂,反而如雨后春笋般进一步迅猛发展。新一代文件共享技术不但功能比Napster更为强大,而且更加符合传统版权法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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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技术措施和著作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技术措施简介技术措施是版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它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版权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有的把技术措施分成四类: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以及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1有的则将技术措施分成三种:作品发行前的技术措施、保证付酬的技术措施和确认侵权的技术措施2,等等。但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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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与重构规则初探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只需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无需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需付费即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最核心的制度,也是著作权研究的结症所在。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的环境下尚且纷繁复杂,在网络环境下更是难以确定。网络化和国际化是导致现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变革的两大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立法模式的选择也是现存合理使用制度变革的原因之一。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则内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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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我国版权法中明确将作品的众多利用方式,例如复制、传播和改编等等,列举为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且没有法律豁免,对版权作品实施了专有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就会构成直接侵犯版权。但是,版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此。有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就是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或者称为问接侵权。根据国际版权界主流观点,间接责任主要包括辅助侵权和转承责任两种形式:辅助侵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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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开放软件(Copyleft软件)是一种通过开放版权的财产权而促进技术进步的新兴产权形态软件.其与传统的商业专有软件相比,具有源代码公开、成本低、技术先进、安全性高等特点.由于受匿名开发机制所限,它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容易产生所有权难确权、专利侵权、许可证失效等法律风险.对于这些法律风险,版权开放软件企业要早做规划,制定好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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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护版权,还是违反宪法?——黑客网站挑战美国版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美国唱片业、网络界为此起彼伏的在线音乐版权争得不亦乐乎时,好莱坞同样因网络与盗版问题大伤脑筋。其业内人士称,网络的发展,电影传播的“Napster化”正把电影业引向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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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制度冲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技术措施保护已纳入了我国《著作权法》,它旨在防止电子数据库和其他数字作品的侵权及其非法使用,以此来保护版权人的私有产权。但是,当版权被法律视同为商业和贸易时,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就出现了。英国1662年特许出版法之前,版权法一直被视为一种获取特别权的审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技术措施保护也是一样;就象17世纪英国的版权是一种公共审查的机制,技术措施保护是21世纪的私人审查机制。但是技术措施保护的私人审查机制可能涉及到财产权与政治性权利的冲突。政治权是所有政治实体成员的权利,在自由社会,政治权利之一便是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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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是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公司,系诉争的<神鬼传奇>等5 0多部电影作品的版权持有者.2003年3月6日环球国际电影公司与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诉争的<神鬼传奇>等50多部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内以VCD为载体的复制、发行、销售权授予飞乐公司,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止.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其会员环球国际电影公司系诉争电影作品的版权持有者,且已将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VCD发行权独家授予了原告飞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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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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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1.2万多家卡拉OK厅经营者陆续收至中外唱片公司的律师函,被明确要求停止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权利人的MTV 的行为,并支付赔偿金。一场卡拉OK 著作权风波从小到大,逐渐席卷了全国。 已经 OK了多年的卡拉,能否安然度过此场风波?此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如何平衡?本栏目此次选取的两篇文章,就该风波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折与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