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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务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成立并生效,第二种观点是无效,第三种观点是成立但未生效。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种观点属于法律理解错误;第三种观点从表述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学理上理解是不准确的,理论上有待深化。造成后两种观点错误或歧义的原因.都与学理上法律行为效力——成立和生效——二层次论这一传统通说有关。本文主张法律行为效力——成立、有效、生效——三层次论。按照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是成立并有效但未生效。 相似文献
3.
商标转让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避免市场混淆的博弈,法院审理分割转让近似商标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避免强制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分割转让近似商标的合同应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4.
李遐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5.
潘传勤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8(3):81-85
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条款内容所表达、体现的意思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判定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合作建房,最关键的是看合同是否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判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前提和关键。 相似文献
6.
林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2):67-71
通过分析了股份和股票的区别、股份转让法律行为的结构及其构成要件,论说学者不同的学说,借鉴各国立法例,笔者从法学方法论角度,诠释我国公司法相关法条,见解我国立法对权利股、股票发行前股份转让效力的态度,最后提出笔者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合同严守原则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反复强调,但是当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合同原有目的难以实现时,继续履行合同就失去了意义。此时,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允许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对于维护合同之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马岭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63-74
有些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可以转让,但转让后还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有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产生”权力,但此权力是“构建”而并非“转让”的;有些权利的行使“启动”了权力,但并没有转让权利给权力;有些权利的行使产生了权力的载体,但并未产生权力本身。因此权力不是来自权利的转让,而是来自权力的转让:有的公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如部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有的公权力来自公权力的转让(如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关权力、国家机关权力彼此之间的转让,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社会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让);有的私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有的私权力来自公权力的转让。宪法权力也不是来自宪法权利,而是来自私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转让。 相似文献
9.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兴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5):148-153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考察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相似文献
10.
韩缨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2):21-22
蓬勃发展的人类基因工程和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医学和商业价值。人类基因集体权利应包括全人类、国家、提供者群体和利用者群体四个主体层次,各层次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1.
申律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3):97-100
历经漫长的历史演进,债权逐渐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独立的财产化,由此催生了债权让与制度。如欲增强债权的财产性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其让与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经历长期的演进历程。努力完善债权的财产性,保障和加强其流动性,促进其资本化,是当今各国债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在构建债权让与制度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2.
陈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将契约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私法精神的回归,是转型后民事诉讼制度再构建过程中必须植入的一种"基本元素"。民事诉讼的契约化与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和私权自治理念相契合,在市场经济社会的条件下,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将成为必然的选择。民事诉讼契约制度不仅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具有深刻的伦理基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主体性,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司法权威性,同时,亦有利于和谐法秩序的构建。其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而言预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的对象实际上是其已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非效力未定行为本身 ,由此 ,它类似于要约人的撤销权 ,而与对于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具有不同的特征 ,各属两种类型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14.
李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46-4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5.
薛孝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94-98
本文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制度的分析 ,认为 :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 ,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 ,合同一经生效 ,除有特定原因 ,将永续存在 ,成为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后 ,合同依然有效存在 ,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姚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76-78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不应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条件,以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为条件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通知债务人是出让人转让债权的附随义务。在债权双重让与时,由于债权请求权属性与物权的不同,无法通过公示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唯有强化受让人的注意义务才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平衡。合同义务的转让主要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实务中的界定是较难把握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受移转债务负有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7.
虽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但随之而生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争议并不鲜见。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企业经营者的合同主体地位 ,以及相关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及影响不难看出 ,企业经营者始终是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 ,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不具有合同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8.
龚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88-90
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亦有例外情形,主要两个典型表现: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二,法律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考虑.由于存在着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物权变动规则和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契合无间. 相似文献
19.
荣国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3):17-21
契约精神是人类对自由、诚实交易的渴望而塑造的一种精神。法则 ,它反映了人类的社会本性与自然本性的统一。国企的改革从财产权利、债的关系以及财产结构的角度 ,都应当充实这种思想和精神 ,使其融入国企的骨子和血液里 ,使企业成为企业家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企业。 相似文献
20.
劳动权视野下的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先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29-33
无论从当下的现实诉求出发,运用实证分析工具对人事保证合同予以研究抑或对劳动权权利谱系予以解读和对劳动权予以价值分析,都会产生同样的结论: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不应该移植人事保证制度,并对其作规范化、模型化、体系化建构;并且在其合同效力的合法性上,现行法律应持否认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