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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革命性变化,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网页快照技术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上的完全罗列式使得法院系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难题,网页快照是否应列为合理使用范畴呢?本文将从网页快照技术本身、外国的相关规定判例、以及对网页快照技术的法律问题分析等方面入手,希望能够为立法司法者提供一条新的解决该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强制网页快照是否构成对网页的著作权侵权,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该案中涉及的网页的种类和作品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和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邹璐  陈宏展 《法制与社会》2013,(19):248+263
在我国,网页快照行为还无法援引强制许可规定作为免责理由。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页快照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网页快照行为本身具有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的社会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所以,在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的同时,可以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适用三步检验法进行个案分析,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平衡公益与私益。  相似文献   

4.
詹启智 《法学杂志》2016,(10):80-87
网页快照作品提供行为的合理使用边际和实质条件是特殊情况下的特定行为,由内国法明确规定.在实质条件判断基础上,运用“三步检验法”判定快照作品提供行为的合理使用性,需要紧紧围绕著作权人的主体地位判断相关网络作品提供行为是否影响对相关作品的正常利用和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裁判中应当避免判断主体、影响、损害、利益、义务、权利错位与混同,区分不同著作权限制制度、不同侵权行为性质的界限,不能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再平衡.运用国际通行的“三步检验法”进行检验,快照作品提供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合理使用性,建议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5.
搜索引擎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来了图片搜索、网页快照及图书搜索之类的商业模式,这些都涉及到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从近些年国外的司法判例来看,合理使用制度越来越来呈现弹性化趋势。从立法发展趋势看,国内现行的列举主义立法模式日益呈现出局限性,有必要适应合理使用制度新的发展趋势,在未来著作权法修改中创建列举与因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电子知识产权》2012,(11):38-39
法律与行业规则应共同成为互联网领域中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引言互联网领域永远是个热闹的地方,不仅是因为不断创新的技术让人眼花缭乱、庞大的用户群体及因此而带来的群体效应,更因为由于牵扯到的巨大利益而形成的各种商业模式的竞争,你争我夺,竞相登台,互联网企业玩得不亦乐乎,广大网民虽然数量巨大,似乎是上帝中的上帝,但也很容易成为竞争中的砝码,成为商业利益的牺牲品,其权利很难得到周全的保护。3Q大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今互联网推出的最新大戏在网络搜索领域。  相似文献   

7.
正用百度搜索360杀毒,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推广的却是百度杀毒,奇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百度,索赔100万元。2014年伊始,奇虎与百度就以这样一个新案为旷日持久的搜索大战添加了新的注脚。2013年度,百度和奇虎360已经在北京打了5场官司,已经一审判决的两起案件中,双方分别获得一胜。人们不禁惊呼,3Q尚未尘埃落定,3B大战已经到了短兵相接,刺刀见红的高潮阶段。  相似文献   

8.
王迁 《新法规月刊》2010,(3):126-139
"快照"涉及搜索引擎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源于其他网站中的作品。"快照"并不是在信息从目标网站向用户的传输过程之中,为提高信息传输速度而产生的临时性存储,因此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系统缓存避风港"。在立法没有将"快照"列入"限制与例外"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一概认定"快照"侵权,而应借鉴灵活开放的"合理使用"标准,如果"快照"构成对原作品的高度转换性使用、没有替代原作品的市场,同时在更新方面没有过于滞后,就不应认定"快照"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锦川 《人民司法》2012,(5):98-104
著作权的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法定性,即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这种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项权利,其权利范围的大小由法律规定。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大小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收回作品权、追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没有赋予著作权人这项权利;二是著作权中的每项具体权利的边界也为法律所明确限定。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不属于发行权控制的范围。广播权亦是如此。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 S 公司是一家提供电子图书的公司,T 发现 S 公司将自己的作品作为电子书在其公司网站上提供浏览,于是就委托一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对 S 公司网站上有自己电子化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过程中,T 的代理人下载并使用了 S 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图书阅览器软件阅览 T 的作品,该阅览器软件是浏览 S 公司网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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