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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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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告知义务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告知义务是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含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告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及权利的义务,是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关照、帮助被追诉人实现其权利的一项特别义务。设定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充分行使其权利。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一些法治发达国家都有关于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相对简单,应参照并借鉴国际公约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  相似文献   

3.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由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成本过低,还应当规定脱保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知悉权是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知情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阅卷制度的权利主体是辩护律师,学界对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给予了较多研究,而对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问题则关注不够。核心问题有三个:一是无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的实现问题。二是有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问题,即辩护律师能否将阅卷取得的证据材料披露给被追诉人。三是被追诉人家属的证据知悉权问题,即律师能否将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向被追诉人家属披露。这三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争议性,实有从法理上予以探讨的必要。应当在证据知悉权与相关权益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制定解决问题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5.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6.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0.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1.
在打击跨境犯罪及犯罪分子的跨国流动中,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在本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判断遭遇的最大难题是各国刑事司法主权的隔阂,具体立法层面牵涉法律依据重叠、证据规则多元、权利保障差异等多重因素。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演进来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存在程序优先于实体、实体优先于程序、"程序—实体"二元分立、替代性解决方式四种立法思路。我国立法、司法中采取的真实性审查方式忽略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了促进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和跨境追逃工作高效、有序的展开,我国相关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2.
卫跃宁 《证据科学》2008,16(6):654-663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3.
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84-91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并经过试点运行、最后正式在立法上确立的旨在繁简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新诉讼程序。但诉讼程序的简化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之正当性基础,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尽管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实质性参与还存在一些困境和障碍,但仍需探究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顺利运行,并维护被追诉人的正当诉讼权益。  相似文献   

14.
刘强 《研究生法学》2009,24(3):90-104
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相似文献   

15.
杨波 《当代法学》2012,(1):24-29
阅卷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其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要求,是维护被迫诉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基于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分离状态,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而辩护人行使的应是一种全面的、完整的阅卷权。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在明确阅卷权权属的基础上全面构建...  相似文献   

16.
张泽涛 《法学研究》2012,(3):164-180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申请证据保全与申请取证存在本质差异。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制衡追诉方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关键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又能使无罪的被追诉者尽快摆脱涉讼之苦。同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规定决定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机关、保全申请权的主体、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以及申请权的救济。  相似文献   

17.
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时侦查活动是否必须遵守一定的诉讼期限未作规定,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及时收集证据都极为不利。许多国家立法都规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时侦查活动也应当遵守一定的期间限制。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时借鉴这一做法,并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仍然事实不清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8.
就关于人权的理论而言,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这种对人权的界定和分类,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同样可以表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而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被追诉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作为被迫诉人的这一基本权利,也已被国际立法所确认,并向整个国际社会推广,其趋势越来越盛。无罪推定业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守的精神内核。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应该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无罪推定的确立与否,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态度,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预示着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果说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被当作人来看待,其人格和尊严能够得到尊重,在刑事诉讼中能被平等、公正地对待,它为刑事诉讼的立法提供了一个人权的道德和理性的参考标准.那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这项法律权利,就是对这种自然的、道德的和理性的权利的法律形式的正式宣布。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作为其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得不够到位,在刑事诉讼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况更令人担忧。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解决贪官外逃问题提供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公约在刑事程序方面作出了许多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对被追诉者的程序控制和实体处罚;提升反腐败机构的侦控能力;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拓宽证据收集渠道,降低证据运用的法律要求;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我国刑事诉讼同公约有不少契合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不独立,难以抵制各种压力的干预;举报制度存在问题,获取腐败犯罪信息的能力不足;侦查方式单一、落后,无法满足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证据制度不健全,不利于收集打击腐败犯罪的充分信息;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力,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给利用公约追回外逃资金造成困难。为强化刑事诉讼对腐败犯罪的追诉能力,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张婷 《法制与经济》2020,(3):114-115,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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