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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厂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和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厂里急需用人,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部门查得很紧,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厂子准备不用他们,让他们走人。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一拖再拖,用人单位终于下决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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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直是个普遍问题,但在福建省连城县这一问题正在得到有效改变。目前,该县对8家民营企业进行调查表明,这些企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由过去的10.2%上升到80%,这要得益于连城县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于今年1月份正式启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员”,加强了为农民工维权指导和服务工作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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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招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厂里急需用人,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公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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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权益受损、保障缺失与企业主素质太差、法律意识不强有一定的关系。保障民工权益要从维权上下功夫,从制度上做文章,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的能力相关、与企业的成长相关。我国目前民工权益受损的深层原因在于企业的成长受阻。劳动合同是体现民工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直接关系到民工权益的实现。文章以义乌市私营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状况为例,从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企业的成长环境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困境。认为,切实保障民工权益就要努力促使企业成长。否则,即使加强维权力度,民工权益的实现仍然是低水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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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姝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6-27
农民工这一特定时期的特定群体与具有城市户口的工人在劳动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由于他们与用人单位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人身、财产权益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困难重重,因此就农民工工伤维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立法,从制度上切实保障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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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了自己“解雇劳工自由”,免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受到的“法律约束”,他们不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又怕承担被“责令改正“、“开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于是他们利用一些劳工,特别是农民工怕签合同后参加社会保险交保险费的近利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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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吉林省从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集中利用三个月时间,以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截至5月底,吉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4.3%,比活动开展前提高了0.4个百分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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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者获得一份工作后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试用考察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中,劳动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这就要求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 一、在试用之前就签订好正式的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他们在试用员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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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吉林省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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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费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依法公开曝光。同时.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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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和“三多”说明了新生代农民工发展权的被忽视状态。城市需要农民工,但似乎并没有很好地接纳他们。根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参与率低、工资水平总体偏低现象。而与“三低”相对应的,则是“三多”——工伤及职业病多、加班多、劳动争议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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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有44.8%的农民工手中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十有八九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记不得”、“说不清”。有的竟半数为无效合同。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尤其是私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要求,除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外,还逐步改用劳务工,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为简单的“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经济关系。“只管用人,不管养人”。 目前合同工减少,劳务工增多的现象,正在各地、各行业扩展,并已成为一种趋势。如建筑大军里已有各种形式的劳务工过千万。从事季节性、临时性劳务,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更是处于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