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目前在我国解禁流质契约是具有合理性的,对发展和完善《物权法》有所裨益。我国流质契约制度重构的路径应选择条款允许的立法主义,立法方案的选择以修订性方案为妥。  相似文献   

2.
流质契约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允许或禁止都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禁止流质契约。文章从弥补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不足以及统一立法价值角度阐述了解禁流质契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用现存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没有必要事先在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并不能如初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担保物的贬值或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流质契约的解禁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法边际均衡论这一全新理论角度重新解读倒按揭这一流质契约,有助于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在保持本部门法的特性的基础上吸收他法和其他学科的思想精华,为流质契约解禁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6.
股东的表决权是重要的股东权利之一,尽管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表决权拘束契约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是封闭式公司中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常用工具。表决权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具有有效性。大多数国家对于表决权拘束契约的态度基本上都经历了从禁止到认可的过程,这也成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7.
8.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我国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中首次从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及日本等国移植过来的,其后经过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意思表示的理论及其制度建设得到了传承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有过曲折,但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意思自治的原则逐步得到了确立和巩固。  相似文献   

9.
唐宋时期,在统治者更多干预下,契约担保制度获得长足发展,无论是财产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较大进步。不动产契约担保制度典当、抵当、倚当的类型化分野更为明确,不动产契约担保的客体、主体、程序、回赎期限等有了更为完备的立法表达和更为精细的制度规制。动产契约担保方面,立法层面禁止了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以人为质的担保方式,商品经济下钱物流转的提速和宋代“市司”的衰落,使得关于变卖质物的立法并未实际运行。保人的担保具有利他性、单务性,宋代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必须由多个保人共担责任;同时敦促营利性牙人诚信积极地从事居间活动,提高交易安全性,客观上降低了保人的担责风险。  相似文献   

10.
论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物权法虽以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基石却亦有意思自治之空间 ,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于此之外 ,应为当事人自治之领域 ,担保期间的约定就属当事人自治之范畴。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能够提高担保的信用 ,更好的发挥担保制度的立法功能 ,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体现民法的私法本质。故此 ,立法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保证保险合同性质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大量的保证保险合同 ,而我国《保险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纠纷时的混乱局面。笔者将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相比较进行分析并抛砖引玉 ,以期能够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2.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础,而为私法自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契约自由又称为契约自治,借由契约自治产生福祉,原则上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法制上采取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契约自治有不完美处,包括独占、公共财、外部性和公平性的情形,无法借由契约自治达到福祉极大,因而有必要借由司法裁判和行政机关对契约加以管制,可是管制也有成本,包括制度的成本、牺牲效率及其他(如贪污腐化)的成本。因此契约自治与管制应取得平衡,将契约自治仍作为契约法原则,管制则以必要为限,限于管制所促成的利益多于管制的成本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对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主要有适用《合同法》第126条与适用劳动法两种观点。从劳动合同的本质来看,应该承认涉外劳动合同中存在法律冲突。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要进行法律的相应完善,这可以从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引入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来着手。  相似文献   

14.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尽管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但现行立法原则性太强 ,缺乏可操作性 ,应加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方面 ,应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范围、法律选择的限制等事项加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应尽快出台相应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涉外合同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时,由于各种原因,被选的作为准据法的法律(体系)有可能不止一个。当事人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作为合同准据法时,就发生了多重法律选择问题。文章在分析多重法律选择的各种类型的基础上,揭示多重法律选择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缘由,进而结合我国现有的涉外司法实例分析多重法律选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三地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由此引起的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区际合同法律冲突问题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面前,解决这一问题业已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是合同冲突法的重要原则,是解决合同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解决区际合同法律冲突问题时也应当充分利用这两项原则。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防范求职者的诚信风险而要求其签定劳动合同保证的现象已大量存在,而劳动合同保证制度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之间对劳动合同保证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存在巨大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裁判意见,导致劳动合同保证纠纷裁判思路与适用法律混乱,已危及司法裁判权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劳动合同保证其实就是一种特殊保证担保,我国的立法应当承认该类合同的效力,但应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8.
中国合同法是以“自愿”、“协议”、“协商”、“同意”、“约定”等法律术语或法律名词在法典中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