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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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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吉政发〔2014〕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  相似文献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1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一日  相似文献   

4.
《吉林政报》2013,(14):24-32
吉政发[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吉林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6.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2007年3月27日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全省  相似文献   

7.
正GZ022020000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相似文献   

8.
<正>吉政发〔2014〕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五权"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指导意见〉及  相似文献   

9.
《吉林政报》2013,(14):35-37
吉政办发[2013]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4日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国办发[2013]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相似文献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七日  相似文献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质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  相似文献   

12.
正吉政发[20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吉林政报》2014,(6):28-31
<正>吉政办发[201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节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0日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职能,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制定的吉林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广电局制定的《吉林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二日  相似文献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17.
正GZ02202100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本办法完成修订、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5号)等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18.
《贵州政报》2013,(9):41-4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3]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正>陕政办函[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4号),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64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了2014年度绩效评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相似文献   

20.
《陕西政报》2023,(16):27-34
<正>陕环发〔2022〕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8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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