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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2.
刘瑞珏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2,18(4):230-231,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自1992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已逾十个年头。十年来,该标准易操作,稳定性强,为正确评定全国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伤残者的伤残等级,提供了简明、科学、实用、统一的依据。现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发布并即将实施,为了更好地掌握及应用新标准,现将新旧标准作一比较分析。1标准及术语和评定原则的比较1.1标准的比较新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  相似文献   

3.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施行至今10余年间,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道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毋庸置疑。随着国际伤残评定科学迅速发展,我国的司法鉴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骨关节损伤[1][2][3][4]、精神障碍[5][6]和五官  相似文献   

4.
正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施行至今10余年间,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道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毋庸置疑。随着国际伤残评定科学迅速发展,我国的司法鉴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骨关节损伤[1][2][3][4]、精神障碍[5][6]和五官  相似文献   

5.
王旭  常林 《证据科学》2004,11(1):6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简称新标准)于2002年3月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简称旧标准)。比较两个标准,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者众,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7.
Han W  Gu SZ  Chen T  Jia XD 《法医学杂志》2006,22(2):144-146
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精神伤残的评定越来越多。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相关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常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歧义。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精神伤残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进行探讨:(1)在评定智力缺损程度时,应结合伤前智商进行评定;(2)精神伤残评定的时间应在医疗终结后一年;(3)精神伤残评定中应引入量表进行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专家讨论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 0 0年 11月 15~ 16日 ,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 ,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国标”)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 ,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部标”)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 ,观点明确 ,见解深刻 ,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 ,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部标…  相似文献   

10.
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4.9Ⅸ级伤残4.9.9.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4.10.X级伤残4.10.10.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形性骨折的伤残评定规定在实际伤残评定鉴定工作中争论不一,鉴定结论也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 0 0 2 ) (简称新标准 )于 2 0 0 2年 3月 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 5 -92 ) (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 ,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 ,并有一些进步。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 ,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一时间 ,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批评者众 ,而褒奖者寡。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 ,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许多颅脑损伤患者伤后常出现明显的行为或认知缺陷,创伤性脑损伤患者精神障碍的患病率明显增高,精神伤残的评定日益增多。但同时,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争议也日益激烈。首先介绍国内外精神伤残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标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重点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伤残程度的影响因素,并介绍精神伤残评定中的检查方法,最后提出解决精神伤残评定分歧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足弓由横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组成。足弓测量包括内弓角、外弓角、前弓角、后弓角和跟距角五个角度的测量。《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将足弓结构破坏分为破坏1/3以上和完全破坏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足三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横弓)的任一弓结构破坏。后者是指一足三弓结构均有损害。当伤侧内弓角或外弓角测量值超过健侧10%时,提示内侧纵弓或外侧纵弓损坏;当伤侧前弓角或后弓角测量值小于健侧3%时,提示前弓或后弓破坏。在全面了解案情、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后,可以做出最终判定。  相似文献   

14.
<正>道路交通事故中手部伤残所造成的功能评定一直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难点。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是现行的国家鉴定标准,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和赔偿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然而《道标》也有不足的方面,如对手指缺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手指运动功能障碍并没有给出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这样  相似文献   

15.
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对人身伤害特别大,很多会影响伤者后期的生活质量,而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则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成了人们一直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评定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的案例,笔者就2例较特殊的伤残评定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6.
手功能的检查和评估,历来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手功能评定的规定较为详细,其标准溯源是国际手外科联合协会的“手功能评定标准”和我国临床医学专家据此修订的“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手功能检查和评估包括手部缺失的评定、手部运动功能的评定及手部感觉丧失的评定。在计算手功能损害率时,应按照所规定的系数。在缺失、运动障碍及感觉丧失等多种类型并存时,应按照复合计算的方法得出结果。  相似文献   

17.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8.
目的 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症状特点、影响因素及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方法 回溯即往一年半的鉴定资料,根据CCMD-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分类对被鉴定人临床表现进行整理归纳。整理被鉴定人颅脑受伤的类型,统计分析评定时机及评定结论。结果 65例样本纳入本研究,平均评定时机10.23&#177;7.2个月,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和记忆损害,人格改变和神经症样综合征占有较大的比例,精神病性障碍和情感障碍较少,未见意识障碍和癔症样障碍,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智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精神病性障碍与伤残等级负相关。结论 智能和记忆障碍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才宜进行伤残评定。  相似文献   

19.
金柏昌 《法医学杂志》2001,17(2):112-113
牙齿是人体最坚硬的器官,具有对食物进行咬切、撕扯、研磨等机械性加工的功能,同时牙齿还是语言的辅助器官,并维持面下部外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面简称《道标》)根据牙齿的功能,确定评残标准为: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 2( 4、 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分别属Ⅹ(Ⅸ、Ⅷ)级伤残;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8( 12、 16、 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分别属Ⅴ(Ⅳ、Ⅲ、Ⅱ)级伤残。标准中上述条款有关牙齿 "脱落 "、 "折断 "及 "无法…  相似文献   

20.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Fan LH  Xia WT  Shen JJ  Chen X  Zhao ZQ  Hou XY 《法医学杂志》2008,24(5):344-348
目的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特征,为制定和修改伤残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提供参考。方法对上海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2005年经法医评定构成伤残的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伤残部位以肢体最多(53.3%),其次为头部(23.3%),脊柱(9.7%),胸部(5.8%)和腹部(4.4%)。2005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年累积致残率为414.8/10万,男性(505.7/10万)高于女性(318.7/10万),以35~59岁的致残率最高(538.2/10万),60岁以上致残率呈现下降趋势(30.2/10万)。伤残者中交通方式以非机动车最多,其次为行人。结论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伤致残率青壮年(35~59岁)最高,对社会经济和劳动力损失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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