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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 毫秒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2.
1月16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8 2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飞、李金福负责公司的经营,二人共同商议、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  相似文献   

3.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实名制网络购票后出现的有偿代购车票行为,不能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但是,如果有偿代购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时,即倒卖车票的票面累计金额或非法获利数额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起刑点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对1997年《刑法》第312条修改后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因此,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明知"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8.
在计算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数额时,应首先明确单次行为既未遂的标准。假冒商品是否因该行为进入新的流通环节,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未遂的核心判断标准。通过假冒他人注册服务商标,成功招揽客户预付款或接受服务,假冒服务商标犯罪行为已既遂。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已经获得的利益,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可以是预期的,在同一案件里会出现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同步情况。  相似文献   

9.
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1.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数额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就必须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进行货币化计算。司法实践中,在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一、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相似文献   

12.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为躲避审查,利用以谐音、拆分、模糊、颠倒违禁词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变异黑话”,在网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提供引流服务并从中获利。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厘清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形式不完整的“变异黑话”本质上具有信息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提供引流服务仍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发布信息”;二是“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规范界定行为人发布的信息的刑事违法性;三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独立预备罪,下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3.
王若冰 《当代法学》2021,35(6):71-81
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降低了个人对网络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也为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天然土壤.网络虚假信息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受众的盲从性,以及通过公众讨论难以判断信息的真实性等特点,网络虚假信息会造成特定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需要私法与公法相互配合予以规制.《民法典》增加了网络平台对网络虚假信息的审核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防范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规则.《民法典》通过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规则,以及更正、删除等规则,不仅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互配合,而且与公法规制方法相得益彰,《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必将在有效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4.
一、"明知"的含义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共有30个条文出现了明知一词,其中总则部分一处,即《刑法》第14条……,分则部分29处……。对于这30个"明知"的含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行为人明白知道,在法律含义上只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不确定的认识不能视为  相似文献   

15.
《科技与法律》2005,(1):i012-i013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相似文献   

16.
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不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讨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  相似文献   

17.
向莉  李新强 《法制与社会》2012,(11):114-115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是属于高发案件,仅以深圳某区为例,2010年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19件476人,其中侵犯知识产权案43件65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31件47人,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72%,同比2009年增长29%,同比2008年增长63%。在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本文统称为"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该数额不仅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是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8.
关注1 适用范围《办法》规范的是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的上载、存储等功能对作品进行存储或传输的行为,如在网站提供的论坛自动发表作品、通过网站自动下载作品等,而不包括将作品提供给网站并由网站审阅后登载的行为。(第2条)关注2 执法机构及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有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中有权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资料。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工作:有权依法处理盗版侵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似文献   

19.
朱波 《江淮法治》2009,(13):53-53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5月1日开始实行,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明知与刑事推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3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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