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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2.
李红  黄龙 《人民司法》2021,(8):31-33,107
【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相似文献   

3.
周光权 《现代法学》2023,(2):158-174
实践中,行为人主张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时使用恐吓或欺骗手段的情形并不少见,司法人员面对这类案件极易产生定罪冲动;理论上的多数说认为这类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仅可能阻却违法。这些立场都值得反思。定罪范围过宽的实务操作与财产犯罪的本质并不相符;依靠私力救济这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涉及权利行使的犯罪认定问题,等于没有给被告人“出路”,在我国当下不是理想的方案。为此,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切入,根据整体财产损害的逻辑,认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会给对方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从而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就否定行为的犯罪性,从逻辑上讲得通,也更为务实,能够遏制近年来将主张权利的行为大量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罪的司法趋势。基于请求权基础而恐吓对方的,由于从一开始就不可能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实行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都可以被否定。在权利存在争议,以及行为人自认为在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吃亏”,使用举报、向媒体揭发等恐吓手段提出较高赔偿要求等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对相对人的交付就不应评价为产生了财产损失,被告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债务,其滥用权利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  相似文献   

4.
论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某种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具有"私人垄断"的性质,是法律允许的合法垄断.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应当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有者行使权利超出一定范围,则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应涉及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针对2007年底华为公司集体辞职事件中有关华为公司的行为定性,主要集中在,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论文先从理论上对权利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进行界定并提出认定标准,后从实证角度对华为公司的行为展开分析,定性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6.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在客观方面认定敲诈勒索罪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合法手段与违法手段在客观上均有可能构成威胁或要挟,索要的财产必需是其没有任何本权可以主张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对行使权利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考虑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其后又通过投诉举报的形式威胁生产者、经营者以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以投诉、举报为要挟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典型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实质上属于权利滥用,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具有复杂性,可类型化区分为无基础权利和有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和规范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但同时刑法介入应适度合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恪守第二次法立场以及严格证据裁判规则。无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因其以胁迫性手段并引起被害人恐惧进而交付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有基础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要素,严格限缩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4,(2):148-161
我国现行法上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是不完备的。不仅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不清晰,而且法效果欠缺。在构成要件上,首先,知识产权滥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行使的知识产权包括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法益。知识产权人提起恶意诉讼并不必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在构成滥用的情形,恶意诉讼涉及的是救济性权利的滥用,而非诉权滥用。其次,知识产权滥用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在权利行使方式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立法目的是隐藏在行权目的之下的真正判断标准。具体应以知识产权法而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滥用仅有前述两项构成要件,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滥用还有额外的第三项要件,即不与效力审查职权上的双轨制相冲突。滥用知识产权,将导致权利人与滥用所针对的义务人之间的霍菲尔德式法律关系发生两种变化。  相似文献   

10.
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1.
This paper considers the justifiability of removing the right to vote from those convicted of crimes. Firstly, I consider the claim that the removal of the right to vote from prisoners (or serious offenders) is necessary as a practical matter to protect the democratic process from those who have shown themselves to be untrustworthy. Secondly, I look at the claim that offenders have broken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forfeited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making law. And thirdly, I look at the claim that the voting ban is essential part of the justified punishment of serious offenders. These arguments have in common the feature that they attempt to articulate the sense in which rights imply responsibilities, particularly that voting rights should be conditional on one’s having met one’s civic responsibilities. I argue that the only interpretation of this view that could justify prisoner disenfranchisement is that which thinks of disenfranchisement as fair and deserved retributive punishment for crime. Against widespread opposition to, and confus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etributive punishment, I offer a brief defence. However, I conclude that even if legitimate retributive purposes could in principle justify prisoner disenfranchisement, the significance of disenfranchisement is such that it should be reserved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相似文献   

12.
侦查到案制度: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马静华 《现代法学》2007,29(2):122-134
传唤、拘传、口头传唤、留置、抓捕构成了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对三个典型地区公安机关的调研表明,法定到案措施与非法定到案措施的适用明显错位。根据研究资料分析:审批程序耗时与到案期限紧张这两个因素造成了法定到案措施适用率低下;相比而言,非法定到案措施具有适用条件灵活、适用机制简便、适用手段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以及适用期限弹性较大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侦查人员较愿选择非法定到案措施。实践中到案措施体系的犯罪控制功能显而易见,从程序正当角度评价,这一体系的运行既有权力控制的倾向,也有权力滥用、不当限制权利的倾向。侦查到案制度的改革应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理念,汲取实践中的理性做法,适当参考国外同类制度,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够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到案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13.
论临时保护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专利申请人一定限度的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规定归于模糊,其法律属性有待研究。实际上,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不仅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极为孱弱的期待性权益,法律对其救济极为有限,不足以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赋予申请人完整的请求权利不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法律有必要考虑做出适度的制度安排以确保专利申请人的利益,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与民法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蔡雪冰 《时代法学》2011,9(6):53-59,65
所谓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是指新生代农民工在面临对自身生存发展构成的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对象确定化、犯罪动机简单化、犯罪事先有预谋等特点。公力救济难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低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外在原因;用人单位违规失信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人格扭曲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内在起因。  相似文献   

15.
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虽然赋予诉讼第三人较多诉讼权利,但并不完善,如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并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权利?若因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其能否请求行政赔偿?立法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应从公平、正义及利于平息争议等角度出发,肯定第三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民事没收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民事没收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还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民事没收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那些声称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且只要求法官"根据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明裁断有关财产是否应被没收。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所得或者违法行为收益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  相似文献   

18.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关系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西方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通过合理规制犯罪控制程序来促使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检察机关应立足本土实际,以强化人权保障、有效打击犯罪为出发点,结合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及问题,针对人权保障理念下如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努力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  相似文献   

19.
刘广三 《中国法学》2004,(4):151-157
就国家启动刑事诉讼而言,打击犯罪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而人权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不偏离既定方向的有力手段,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必须统一在犯罪控制的"力度"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犯罪控制既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的"度",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度"。本文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出发,选择刑事诉讼总论中的目的、效率和模式等重要问题展开全新的诠释,既反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过分注重打击犯罪,也反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片面追求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20.
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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