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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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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职责.履行新职能需要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分析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应对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2.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司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检察实践和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律师诉讼权利不易获得及时救济、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需要从机制建设、部门协调、内部沟通、程序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与救济.  相似文献   

3.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一种与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而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抗诉、保障当事人申请抗诉权利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新变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我国的检察实务中,该制度亦有少量运用。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却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仅用"法律规定的机关"一词予以含糊界定,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困难。笔者拟通过对学界立法建议的重新梳理和审视,提出对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完善建议,以期对建构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需要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了"裁判生效后的新事实",并且规定新事实的效力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但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我国多年来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实践出发,后诉是否应被法院受理并非取决于"裁判生效后是否发生新事实",而是取决于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是否不受前诉裁判效力的约束或者该诉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而这种情形在给付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从司法解释第247条与248条的关系来看,"新事实"是开启新的诉讼之诉讼要件,而非实体要件事实。因此当新事实不成立时,应按照第247条规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7.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体现,加强诉讼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诉讼人权以及回应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未来应当考虑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适时将现行诉讼监督创新机制转化为有关法律规定。理顺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关系、完善诉讼监督的手段体系和健全诉讼监督的决定程序是加强诉讼监督的可能进路。  相似文献   

8.
“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第5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有利于推动“两法衔接”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的途径离不开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合法、公正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因此,落实到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性手段在于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判断。本文将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契机下,立足检察职能,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下对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分析论证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9.
诉讼监督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诉讼监督原则反映诉讼监督活动的根本属性和基本规律,并反映了它的价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始终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监督,及时、有效监督,监督与配合相结合,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  相似文献   

10.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33条,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进行;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笔者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行使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新刑诉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完善了诉讼监督的程序。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应当扩大诉讼监督的覆盖范围、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所有诉讼监督的法律效力、完善各种诉讼监督的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12.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诉讼法律监督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九)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因此,“现在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检察机关要不要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0而是怎样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3.
2013年《民事诉讼事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可是,从诉讼标的的角度,“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中的阙如成为公益诉讼正当性的一种阻遏,那么,在以权利而非利益方可启动诉讼的前提下,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利化描述才是根本出路。在求证出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之后,诉讼担当是成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最佳理论依据,但是,检察机关承接的只能是公益诉讼形式上的权利,而实体权利仍归真正权利人。  相似文献   

14.
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争论的焦点不应当是存废,而应当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保留,这是由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具体可从七个方面完善:第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同时严格限制使用程序、范围等;第二,将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改为24小时;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拥有拘留与逮捕的执行权;第四,重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第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第六,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实行严格分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诉讼法律关系和上级检察机关监督诉讼程序化;第七,设置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5.
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应从解决公民控告申诉检举问题入手,对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难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形成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格局,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含对数据使用协议中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数据画像、地下数据交易等大规模侵权和分散性侵权等情形,可以按照“列举+兜底”对诉由予以类型化并适当予以限定以实现抽象层面的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构成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在适格主体顺位上,各级检察机关列于引领位置。消费者组织仅能就与市场活动和消费行为相关的损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相关公益诉讼之实体有理由的范围远超前者。应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激励起诉并补偿受损的个人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兴起的公益诉讼对我国检察机关如何拓展民事行政监督检察范围提出了新课题 ,尽管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此褒贬不一 ,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 ,尤其是检察机关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趋势已无法阻挡。鉴于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以期在我国尽快建立和发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保护举步维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利于保障民生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从受案范围、案件来源、立案及程序方面予以考量,并完善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世界不少国家的成功范例,也符合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给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境。因此,立法要尽快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细化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的运行程序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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