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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是具有立法评估资格或能力的主体对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全面客观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维持、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并将评估的结论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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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和途径。近年来,山西省为推动地方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地方法的实施,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2015年11月,修改后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规定,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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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要求。一、确立前期介人制度,为审议夯实基础实践证明,审议的力度、深度,取决于对法规草案及有关情况了解、熟悉的程度。因此,在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时(即在审议的准备阶段)就应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指导、督促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工作。介入时间最好是从法规提案部门提出法规立项报告开始,最晚也不宜迟于年度立法计划确定之时.这样一方面能使审议的准备阶段与审议的实施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条件尽早熟悉立法的全过程,了解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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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后评估是特定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为地方立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支持和论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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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0年6月底前,本市将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体检”。记者从1月19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暨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对这些地方性法规通过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作出解释、督促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和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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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46件,其中修改118件,占整个立法件数的79%。实践表明,在地方立法中,修改法规已同制定法规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制定法规的同时,必须重视法规的修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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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回头看”是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一项旨在建立法规质量反馈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活动,由立法机关在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主动听取各方面对法规制定的意见,以此反观和评价立法的质量,促进法规修改完善和提高质量。2004年,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组织了对云南省的邮政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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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既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落地"并有效实施的一个举措。201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了历时半年的"体检",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凸显法规科学性、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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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5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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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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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以及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上还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从制度上予以构建。引言按照我国学者的理解,地方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评价,从而为地方性法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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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其立法的价值和评价标准。一部良好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断修改出来的,本文就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的问题提出一点思考。一、审议中修改法规草案的主体与路径1.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审议主体。地方立法涉及部门较多,牵扯面较广,程序相对复杂,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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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 《上海人大月刊》2015,(3):43-4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市人大工作研究会就新形势下上海人大工作如何与时俱进这一重要问题,组织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关于地方立法工作(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地方重大改革事务于法有据。跟踪由中央何关重大改革决策制定或修改的国家法律出台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性地方法规;积极运用创制性立法,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转化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积极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并为改革发展留下创新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