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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背景下,起诉裁量权能否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决于其正当性.正当性即可接受性,包含合法与合理两项内容,具有客观和主观双重属性.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实质、形式、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原因,起诉裁量权具有"先天"的失当性,基本表现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失.基于此,分别从检察官博弈和程序彰显与控制两个视角,从正当实体和正当程序两个层次论证如何实现起诉裁量权正当化.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之解应具有二元属性:客观合法和主观合理.为实现这两个目标,在正当实体层面上可运用"法意"阐释、"法益"衡平等方法.正当程序层面上应确保实现起诉裁量中的检察官公正、诉讼参与人广泛性参与、裁决充分说理以及形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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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是保障不起诉裁量权良好运行的关键。当前我国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完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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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各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各有特点.我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在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以确保起诉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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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兼析起诉便宜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排斥检察官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该项原则的显在不足导引出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起诉便宜原则。起诉便宜原则在一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范围。除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外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诉法都设立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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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但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却不尽人意,存在一些问题。完善不起诉裁量权,要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简化酌定不起诉的审批程序,试行刑事听证或刑事和解制度,最后还要完善酌定不起诉的内外部救济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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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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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起诉裁量,哪里就有把裁量当成歧视工具的危险。"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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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日本“公诉权滥用论”及其对判例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说的产生和发展追诉裁量权包括不起诉裁量权和起诉裁量权两方面。从保障人权的目的出发,近现代国家特别注重对政府的起诉裁量权实行强制性的外部审查,以防止公民被政府无根据地或非法地提起刑事诉讼,其中有大陆国家的调查法官预审制度(法国对于重罪的起诉还另设有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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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在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进一步扩大了起诉裁量权的空间。但与此背反的是,在目前法治环境和制度结构下,起诉裁量存在着缺乏程序正当化构造、业绩考核不合理、起诉裁量基准不明确、不起诉替代性处置措施不足等病理,严重影响了起诉裁裁量权运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诱发了检察机关基于组织理性严格控制起诉裁量权的行动逻辑;检察官基于个体理性懈怠行使起诉裁量权的策略行为,使起诉裁量权的“怠用”固化为可怕司法惯性。必须从增强起诉裁量权运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入手,构建起诉裁量的正当化程序,明确起诉裁量标准,充实不起诉替代性处置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增加检察官中立性,进而改变检察组织和检察官的行动逻辑,实现起诉裁量权从价值回归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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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起诉,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体现着公诉人一定的裁量权。本文首先从概述公诉人不起诉裁量权的渊源、性质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域外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作,对我国公诉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加以概括总结,并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实施前景与未来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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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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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法律文化背景、诉讼机制及诉讼理念、法律环境等原因 ,我国与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有较大不同 ,我国适用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并辅之以一较小范围内的起诉裁量主义 ,澳大利亚则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官享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表现在不起诉的基本原则、存疑不起诉及酌定不起诉等方面。研究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并借鉴其某些符合我国国情的作法对发展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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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1页)。检察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是指赋予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事项或有关活动的相对独立的权力。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立法思想的表现,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许多国家一样,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同时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采用“检察一体”组织活动原则,特别是对这一原则的绝对化,导致立法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仅限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拥有,而对于检察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法无明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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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澳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绝对无起诉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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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因具有司法处分性质而易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产生影响,用之不当则会对起诉法定原则产生冲击。我国目前不起诉率偏低,并不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小于欧美国家。相当国家为监督制衡不起诉决定,通过"强制起诉程序"、"准起诉程序"、"检察审查会"、"大陪审团"等制度来防范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未来的不起诉制度改革可以对重大案件建构起本土化的强制起诉程序,设置专门的检察审查会监督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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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项是“起诉法定原则”,另一项是“起诉便宜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是指检察官必须对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原则上,检察官不存在起诉裁量权。这项原则强调合法性、公平性。而起诉便宜原则,则是与它完全相反的一项原则。它在《法律大词典》中被定义为:“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明,而予追诉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自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主义也。一即指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B罪。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