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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5)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犯罪嫌疑人讯问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既有助于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翻供,又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坦然接受法律的惩罚和改造。对430名在押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的调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主要有20方面的心理感受,它们大部分属于"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等积极的心理感受,但也有部分属于"害怕法律惩罚"、"心理压力大"、"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等消极的心理感受,此种心理感受的存在有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和抗拒法律惩罚改造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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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伟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103-112
隐蔽性证据的细节性、独特性和实质隐蔽性与证据的证明力密切相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功能层面,隐蔽性证据作为口供补强的延伸和拓展,在定罪量刑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可以防止口供翻供。然而在运用层面,易引发侦查人员认知、制度设计、证据核实等方面的风险。对此,侦查人员应巧用大数据技术收集证据,转变理念避免污染证据,完善程序运行机制实现过程控制以降低隐蔽性证据运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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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湖南省邵阳市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耗时近两年,并被定为“铁案”的邵阳市西区原区委书记刘路贤受贿案,却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被告和所有证人对原先供认的贿赂事实全部翻供。最后成了检察机关办的一起“错案”。被告、证人法庭翻供被告人刘路贤,原系中共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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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1):43-45
翻供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常见表现形式,常常会导致案情复杂化,尤其是在侵财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对此,侦查人员要做到换位思考,超前预测,针对侵财型犯罪嫌疑人日后可能翻供的具体情形设计出相应的侦查对策,以切实提高侵财案件的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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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24-28
在铁路货盗案件的定案过程中,尤其是在盗窃犯罪团伙供出的积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在整个证据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对于团伙犯罪中仅有被告人的一致的、没有相互矛盾的、取证程序合法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物证的案件,能否定案?我们认为,既要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的原则,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同时,遏制刑讯逼供,既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要合理科学地设置举证责任,也应当理性对待口供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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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减少侦查非法取证行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被告人恶意翻供问题,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转变刑事诉讼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但是,讯问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什么时候应该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范围等问题两项《规定》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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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
刑事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一些错案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轻易定案,导致非法取供及“重庭前供述、轻庭审翻供”现象时有发生,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僵化。为减少错案发生,可从口供的获取与审查方面予以规制,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内外合力监督取供行为。同时,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助力法官全面审查庭审翻供行为,细化证据印证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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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
法院无论是判决念斌有罪,还是宣告念斌无罪,其依据的关键证据皆是所谓的"科学证据"。可见,科学证据在定罪活动中意义非同一般,有时它能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越来越重视科学证据的大背景下,亟须理清科学证据的内涵,在运用科学证据定罪时要汲取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正视科学证据在定罪时的价值,避免重蹈膜拜于口供"证据之王"下造成诸多冤案的覆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转变了对专家意见的定位态度,随之也应当注重科学证据在庭审出示时,如何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以求控制其在进入法庭裁决时的质量,尽可能降低因其产生冤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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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3):100-102
中世纪的欧洲是暴力和嗜血的,在这个野蛮的时期,残酷的刑讯方法足以让被刑讯者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很多刑讯方法是泯灭人性,甚至是极度变态的,它们无情地摧残着人们的身体,目的是弄清同案犯姓名、逼取被告人口供和获得证言。中世纪的法学家们也同样认为通过刑讯所获取的口供是缺乏自愿性的,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比较人性化的刑讯程序,但这些刑讯程序并不能改善被刑讯者的处境或者避免他们做出违心的供述,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让被刑讯者遭受更大的痛苦和折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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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3):47-51
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行为多发生在封闭性、秘密性较强的侦查程序中,因而往往难以查明和证实。此种情形下,如对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加明确,必然导致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而,解决非法口供排除中的证明问题,已是落实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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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显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75-79
刑事错案范围的界定必须考虑到对被判刑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无罪错判有罪和轻罪错判重罪的案件才属于应当纠正的错案。错案的发生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密切相关,导致刑讯逼供的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明机制。对待口供证据应持理性态度,不应抛弃口供证据,但应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限制口供的运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口供任意性规则、口供排除规则以及口供补强规则,可以规范口供证据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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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之诱与惑超出了口供本身所能关涉的案件真相和裁判结果,其中亦隐含着国家司法权威,牵扯着司法人员的个人权威、职业心理与职务晋升。口供成为不同主体的诸种诉求之焦点,致使其陷入复杂的需求中,从而产生了口供之诱。口供在满足需求之同时,亦使与口供相关的结果、真相、官威陷入到困惑之中。人性与尊严、真相与冤案、权力与权威皆因口供而暗含着风险和危机,若非以法律理性规制之,则不可抵挡口供之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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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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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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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条规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该原则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旧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不足,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对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顺利地完成新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无罪推定的定义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这项原则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它的具体内容是: 1.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有罪行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没有被告人,其它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所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也可能是无罪的人或者是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实际上是一个被追究、待证明的对象,这就要求,在诉讼中必须对被告人既不能开始就把被告人、嫌疑人当作罪犯而剥夺他的诉讼权利,也不能放松对被告人的追究,而只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逐步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