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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76-82
自杀是自我决定与直接支配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权。自杀关联行为是加功自杀的行为,自杀关联行为虽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却侵害了社会的整体性利益与家人的精神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理解处罚自杀关联行为的立法或者实践。由于没有直接或间接支配他人的死亡,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由于否认"没有正犯的共犯",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由于原则上自杀关联行为并未创设生命权受侵害的危险,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必须创设自杀关联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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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不同,它至少侵害了四种刑法法益对其成员实行精神控制,非法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造故杀、自杀、自焚、自残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疯狂的敛聚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正确理解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打击罪犯,保护社会利益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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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中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1)
雇佣杀手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分子(雇主)以金钱或其它物质为代价,雇佣杀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历史上并不鲜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门敞开后,在引进国外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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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昆明市体育场举行了备受关注的昆明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公判大会,罪大恶极的7名主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伴随着杨天勇等人的处决,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冤案同时得到了纠正。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提起上诉后,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杨天勇特大持枪杀人团伙案告破后,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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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国徽高悬,庄严肃穆,这里正开庭审理奉新县“6·25”故意杀人袭警案。此时,以陈志刚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低下了头,接受法庭的正义审判。下午5时许,随着审判长高举的法槌落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陈志刚、敖勤、朱厚德、梁辉、涂勇犯故意杀人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章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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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弟,男,37岁,原系海南省琼山市交警大队府城中队副中队长。2001年5月30日晚11点多,吴亚弟驾驶摩托车窜到海口市人民公园东侧小门处,脱下警服找到一江西女子曾四连,两人便到公园一凉亭内进行色情活动。其间,吴亚弟认为曾四连语带讥讽,遂恼羞成怒,掏出手枪朝曾四连胸部开了一枪,致曾死亡,吴亚弟仓皇逃离现场。案发次日上午,吴发现摩托车、警服上有血迹,便用水洗摩托车、警服,并将手枪擦拭。之后在离家外出时被警方抓获。6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8月1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吴亚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亚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9月21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吴亚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亚弟被执行枪决。此案轰动一时,备受瞩目,在海南乃至全国引起了一场新闻大战。吴亚弟曾经是一名好军人,也曾是个好警察。在战场上、在与犯罪分子的英勇斗争中曾是条硬汉子。但他在经济改革的大潮中却做了拜金主义的奴隶,在腐朽的温床中自我霉烂堕落,沉沦在灯红酒绿之中。本刊首次披露他在高墙下的111个日夜的反思,希望人们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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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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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湖 《新疆人大(汉文)》2003,(7)
这是法律的神圣判决. 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张庆国、王峰、郭强3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绑架罪等罪,分别判处上述3人死刑,判处其骨干成员王辉、张海、华雪刚等4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其他11名成员有期徒刑两年至二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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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变态系列杀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心理障碍驱使下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性变态系列杀人案件具有犯罪手段的共同性、犯罪行为的残忍性、犯罪活动的连续性、侵害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区域的熟悉性等特点。这类犯罪行为人性变态的形成是社会心理因素成人格障碍影响的结果,其犯罪心理形成模式有自发模式与习得模式两种类型,他们在认识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个性特征方面都有特殊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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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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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
雇佣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分子(雇主)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诱饵,雇佣杀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雇杀案件”)。 近年来,杀人犯罪趋智能型、隐蔽性方向发展,其中,雇佣杀人犯罪就是突出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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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工作机制和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系列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相同或相近的犯罪目的,连续多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性案件。本文从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串并机制、串并方法、预警机制和奖惩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建立一种适应新形势的侦办系列杀人案件机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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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 ,因故意杀人罪于 1999年 2月 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 10月 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 7月 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7月 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 (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 2000年 3月 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追寻杜培武这段匪夷所思的坎坷人生路,或许对每一个在基层第一线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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