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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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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0):43-44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和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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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7):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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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9):46-47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开发银行: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请示》(环发[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要使松花江流域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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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5):31-44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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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3)
为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主城区医疗废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同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处置。主城区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区域的医疗废物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处置。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不具备独立建设条件的,应当与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协商解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未经市政府同意,主城区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需经当地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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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6)
国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彻执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大力气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紧紧围绕实现《规划》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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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1):2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气象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关于批复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请示》(水汛[2006]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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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5)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水利部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重点治理,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渭河流域防洪减淤体系,确保重点河段和地区的防洪安全,缓解水资源短缺状况,改善渭河干流及支流水质,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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