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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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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纠纷解决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否混淆仲裁员与调解员的不同角色,是否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能否提高纠纷处理效益。对其正当性可以运用纠纷解决中的“二重获得合意”理论进行证明。  相似文献   

2.
借鉴国外ADR机制 完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DR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传统上是由第三人在法庭审理之外以调解或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法,首先出现在70年代中期的美国,随即在欧洲大陆各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广为流行,已逐渐成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主流.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为传统象征.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制的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然而,实践表明,正式的法律和诉讼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借鉴国外ADR的先进经验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发展司法ADR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既有商家交易不规范的行为因素 ,也有政府间政策性的因素 ,因此十分复杂和特殊。尽管两国司法界、仲裁界、行政部门进行过不断的努力 ,但收效甚微。这充分反映出中俄贸易纠纷单靠一种方式或传统的政府干预途径难以得到彻底解决。拓展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之路 ,以调解、仲裁有机结合为契入手段 ,以双边国际仲裁机构为操作平台 ,这种机制化的举措 ,不失为解决中俄两国商事争议复杂问题的有效选择。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浪潮的不断推进,劳动关系已突破原有的传统形态,无论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形态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多重弊端已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化解的瓶颈。虽然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加注重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仲裁的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前置、强制性、行政化特点并未得以革新,仍是劳动仲裁机制功效发挥不力的根源性阻障。通过比较国外劳动仲裁制度的中立、独立地位,借鉴其制度特色,探索适合我国的劳动仲裁之路,理清裁审关系,建立有效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去行政化、去诉讼化改革的步伐。  相似文献   

5.
基于自贸区纠纷区别于其他纠纷的特点,现有的诉讼与仲裁机制不足以应对其纠纷解决需求,以商事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成为必然。律师参与自贸区纠纷的调解,不但有关联的制度基础,也有其他非法律专业调解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优势。经各地先行实践探索,自贸区纠纷中的律师调解制度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其进一步的制度设计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律师调解队伍的建设和任职制度以及配套的多项保障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一些转型特点.如何来解决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民间纠纷,是当前从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当前,民间纠纷呈现出的特点有土地和房屋纠纷数量比例大、纠纷所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以及民族性矛盾不够明显等.适用于这些纠纷解决的机制则包括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等.其中,调解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改进和完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可采取这样几项措施,即形成一种多元平衡的纠纷解决机制结构、赋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能动权,以及合理配置基层司法资源并鼓励各类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承担更多的民间纠纷解决功能等.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诉讼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求,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大量涌现出来,对比以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不足,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很多优点。但目前在我国,尽管仲裁机构得到一定发展,也以仲裁方式解决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但诉讼依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今后应创造更多条件,让仲裁、调解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的解决纠纷方式,我国《仲裁法》对此制度也未予以反对,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其存有质疑。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面临着混淆论、侵害论和危险论的挑战,但其本身也具有方便纠纷解决的各种优势。仲裁与调解有着共同的基础:意思自治,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坚持并完善此制度,以促进纠纷合理顺畅地解决。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主体之间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都在不断地增加。然而,现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尤其是调解制度,却存在着多种缺陷,这导致了大量的纠纷难以以令纠纷主体满意的方式解决。由于律师具有专业化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律师主持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还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主持调解尚未制度化,这使律师主持下的调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发挥有效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律师主持下的调解进行制度化。首先,要修改相关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其次,要在相关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最后,要使这一制度与诉讼制度进行有机地衔接。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个人利益未得到尊重,社会自治能力过度柔弱,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可及性,无法承担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应建立消费者协会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制度,发挥行政机关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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