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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从人类文明史前时期留传下来的遗迹,所以,必然随着人类文明、和谐的发展而废止。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本人认为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笔者从死刑的意涵、死刑存废的利弊等方面,深刻分析了中国限制死刑的合理性,并提出六点合理限制死刑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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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国情和现实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废止死刑的条件,目前我国应该在暂时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立法时,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严格死刑的适用对象、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死缓制度、构建死刑赦免制度,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逐步推动中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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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有条件不适用死刑。标志着有条件废除死刑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层面的认可。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所以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选择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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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久远的刑罚,处于刑罚金字塔的顶端。18世纪,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公开反对死刑,主张严格适用并逐渐废止,拉开了反死刑的序幕。而这一举动也引发了几百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近年来,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最终废除的政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折射出这一理念:对死刑加以限制直至废除。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我国还不适宜立即废除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如何走适合中国的废除死刑道路,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司法课题。本文旨在分析当下死刑适用状况,探寻限制死刑适用的对策,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抛砖引玉,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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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不宜立即废除死刑,而应该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以及司法限制的阐述,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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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的评析,阐述了在死刑适用过程中限制与减少死刑的方法与途径,强调了司法实践在限制死刑范围与减少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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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趋势,国内对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将成为现实。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所接受。因此,由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应是我国死刑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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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12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或者实际上不再执行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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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它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现阶段,我国严格限制死刑,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所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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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117-129
前科对量刑(死刑适用)的影响,无论是趋重调节还是趋轻调节,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谴责性理论”“危害性理论”和“同情克减理论”共同为前科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完整诠释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践中的惯性思维是将前科作为强化死刑适用的依据,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适用的积极功效却未被发掘。“无前科”属于前科情节的范畴,应高度重视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在有前科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当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重规范判断,根据是同种前科还是异种前科、故意前科还是过失前科、重罪前科还轻罪前科、前科是否经过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灭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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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司法限制,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司法限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但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死刑理念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更新。包括刑事法官关于死刑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有了初步改变;司法中大量适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不再采用书面审理,一律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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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不存在事后补救的问题,这是死刑区别于其他任何刑罚的非常性和特殊性所在。另外,死刑的执行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是涉及最根本人权、触及最深层人性的问题,这决定了死刑的刑法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它单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的功能。因此,死刑的限制和废止不是刑罚结构中单一刑种的微调,而必然要依靠整个刑罚体系的变革来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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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消极的责任主义、对责任严重程度的严格判断、以刑罚必然性和刑罚可感知程度为基础的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特殊预防论的必要性理论,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空间。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条件,以减轻预防毒品犯罪对于死刑的依赖程度。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也应受到限制,应逐步缓慢推进,且须有相应的社会措施同时配套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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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功效,首先,应强化“少杀、慎杀”观念、培育“宽容”观念、淡化“报应”观念和确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其次,要完善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和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再次,要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最后,要健全死刑案件缠诉、闹访的防控机制以及完善死刑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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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的争论决定着死刑的未来走向,无论是保留论或者是废止论都有自己的依据。作者在反思死刑存废观念的基础上,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对和谐社会建构背景下限制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理论与实践根据进行创造性揭示,并对死刑的司法限制进行了全面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