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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与非法狩猎罪难以区分以及与行政立法的内容存在冲突的问题。学界认为该罪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并不合理,该罪是"结果犯"。对此,应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以行政法划定的违法范围为基础,结合违法二元论的实质违法性标准进行罪与非罪的刑法评价同时,还应强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构建有梯度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
刘海洋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学者认为 ,刘海洋案件应当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 ,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 ,此案不仅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 ,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款的立法技术有漏洞。  相似文献   

3.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重大作用。然而,近年来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在办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罪名竞合有争议等疑难问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应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主观"明知"、主客观相结合判断行为人的罪数、创新制裁方式实现犯罪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5.
对关于尸体在法律上的本质表现之不同主张稍作梳理和评论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尸体法益之主张并作初步探讨。最后指出侵害尸体法益的行为样态及责任承担方式 ,以资对尸体法益作周密保护。  相似文献   

6.
在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立足我国《刑法》,偶然防卫因缺乏防卫意识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根据防卫结果的不同应当加以区分:偶然防卫意外保护的法益优于侵害的法益时,由于行为最终产生保护法益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意外保护的法益与侵害法益相当时,行为最终产生无法益侵害结果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且行为具有对法益的危险性,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为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重罪轻判较突出,影响打击犯罪效果,主要原因是由于收集证据不够扎实而导致案件降格处理、余案未破。因此重视固定、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打击和震慑犯罪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9.
在强调预防为主的反恐刑事立法模式下,由于刑法典、解释对于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中"情节严重"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重点与难点,显著降低了该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建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内容,其前提需要在犯罪论体系中给予本罪中"情节严重"一个明确的定位。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整体评价要素,且情节仅指客观方面体现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现有刑事裁判的归纳与分析,总结出评价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的要件要素,至少应包括非法持有物品的数额、内容的危害性、持有行为的后续行为。  相似文献   

10.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1.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2.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形势愈加严峻,我国刑法目前对其所设置的"外围式立法"模式面对这一形势出现了一定的刑法漏洞,罪名无法涵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特别是其中"合法获取、不当利用"的模式为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因此,出于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其行为模式的独立性以及民行层面的力所不逮,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3.
由于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具有框架性和相对明确性的特点,但灵活性程度不够,而实质化则正好相反,容易导致处罚扩张。我国限定形式的作为义务有三:侵害刑法法益的法律、法令行为;自愿将危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法律行为;先于不作为引起具体、现实的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了如何对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教义学解释的困惑。经过考察,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为催收非法债务而实施的软暴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并且预防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罪。骚扰他人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保护法益是债务人的生活安宁。本罪罪状中的“高利放贷”是指实际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非法债务”是指因违反前置法之禁止性规定而产生的非法债务;“骚扰他人”是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冒犯或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结合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骚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债务人的生活安宁。  相似文献   

15.
承继帮助犯系事中帮助犯之一部。承继帮助犯之核心问题为后参与者是否对其加入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德、日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刑法理论观点纷呈。国外关于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诸说,皆有其利弊。在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问题上,应以刑法分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尤以各罪之构成要件行为及保护法益为考察基点,以后参与者介入时先行为人实行行为的进展状况与法益侵害程度为评价对象,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与各罪之保护法益两个维度,对承继帮助犯之责任范围作相应考察、厘定方能获得妥善之结论。  相似文献   

16.
承继帮助犯系事中帮助犯之一部。承继帮助犯之核心问题为后参与者是否对其加入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德、日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刑法理论观点纷呈。国外关于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诸说,皆有其利弊。在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问题上,应以刑法分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尤以各罪之构成要件行为及保护法益为考察基点,以后参与者介入时先行为人实行行为的进展状况与法益侵害程度为评价对象,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与各罪之保护法益两个维度,对承继帮助犯之责任范围作相应考察、厘定方能获得妥善之结论。  相似文献   

17.
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对于公民住宅的侵犯的犯罪,在现实中,何种程度侵入住宅的行为在刑法上侵犯了什么样的刑法法益,是学者和司法判例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规范刑法学的视域下,在研究国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应该将其保护法益认定为保护个人住宅的安宁,并且,在分析个案时,必须结合规范违反的判断。  相似文献   

18.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其是"追诉之罪",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与其考察继受法益知识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如细致研究法益知识本身的本体功能,从而探索出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本体知识。法益定义应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做出:前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所应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后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自由主义的实现依赖法益论的坚持与完善。法益的状态说与利益说之争蕴含着前实证法意义上的法益上升为刑法法益的正当性难题,应坚持人本主义法益论去逐步解决。法益抽象化、精神化并非不合理,不合理的仅仅是以刑法保护所有的抽象化、精神化法益。唯有在完善法益论自身的基础上,妥当依赖刑法理论等论说的不断合理化,形成内外互动机制,才能使得法益论自身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附录I、II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争议较多。基于我国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及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目的,在遵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立法基本旨趣前提下,对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困境进行溯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法理意义。解决刑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之"野生"应如何定义、人工繁育的CITES附录动物种群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以贸易管控公约作为刑罚渊源是否具有合理性等问题,则是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同时,对涉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应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确定相应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就此提出量刑规范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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