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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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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被告人韩某,2004年12月4日晚10时许,酒后窜至本村村民小丽(化名,15岁)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当其翻墙进院,推开被害人小丽住的东偏屋门时,小丽被推门声惊醒,即用手电筒照被告人,韩某见状忙用棉被将被害人小丽的头蒙上,后逃离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评析]此案究竟应定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我们认为应定为强奸中止。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  相似文献   

2.
<正> 被告张××,男,21岁,工人。一九八○年七月四日中午一时许,张××午睡起来去厕所解便后,发现约距七公尺处十六岁的少女周×正在包谷地里薅红苕草,张乘四下无人之机,遂起强奸恶念,趁周不备,将其推倒在一公尺多高的土坎下包谷地内,用左手捂住周的咀,右手按住周的手,正欲强奸,周即呼喊,因咀被捂住声音很小,被告便慌忙回宿舍。破案后,被告一直供认,他将周按住时,心想:这事做不得,会造成自己犯罪,就松手跑  相似文献   

3.
今年九月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胡建龙、刘华抢劫、强奸上诉一案。此案在认定胡,刘两名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哪一阶段的问题,很值得研究。胡建龙(男,二十九岁,汽车司机)伙同刘华(男,十九岁,待业青年)、马××(已劳动教养)蓄谋抢劫。于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十一时许,由胡建龙驾驶本单位“212”吉普车,窜至东城区锣鼓巷十三路公共汽车站时,见一女青年孤身等车,胡即将车靠近,刘华打开后车门,假借问路,强行将这个女青年拉入车内劫走。在车上,刘华解开女青年腰带,企图  相似文献   

4.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孙某,男,28岁,已婚,个体户。 孙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而与其妻分居,借住在朋友的一套住房内。1996年春节后,孙某便与被害人李某(未婚)有不正常的往来。 1996年6月6日晚,李某又随孙某到其住处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7时左右,李某准备上班,孙某问李某:“下次何时再来?”李某称:“下次不来了。”孙听后非常生气,心想:看来我与她结合不可能了,妻子要离婚,原来的工作又辞掉了,现在生意又不景气,店刚开一个月就亏掉二千多元,不如我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三年十月初,某公社建筑队的农工甲、乙二人在某工地多次议论去某县武警大队驻地偷枪。甲说,他在那里当过两年武警,地形熟,知道枪支存放地点,放枪的地方不上锁,枪支管理比较松。于是二人商定,由甲进去偷,乙在围墙外接应。十月八日午饭后,由甲带路,二人乘车于当晚六时许到达该县。下车后,二人前往武警大队驻地,当走到驻地围墙外时,甲发现与当年他在这里当武警时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墙外有了住户,墙里灯特别亮,好象有人在施工。甲、乙二人在围墙外的马路上走了一个来回,甲对乙说:“今晚肯定有加岗,进不去,这次就算了吧!”乙说:“行。”于是二人离开了现场。因末班车已过,无法返回,深夜二人在某县闲逛,因被怀疑是偷自行车的,先后将二人收审。收审后,二人分别坦白交待了上述盗窃枪支的罪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枪支罪,对这点,大家没有争议。但他们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周围环境的变化是没有盗枪的一个外部因素,但决定的因素还是他们自愿停止了盗窃活动,二被告人不去偷,是自动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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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平安(男,39岁)因家境贫穷,产生了以黑社会的名义搞钱的念头。1997年3月26日,李平安化名“仁中强”书写恐吓信,并寄给在黄山铁路工务段承包工程的占士华,以黑社会名义索款10万元,并指定占于4月30日19时30分,将钱放在铁路道...  相似文献   

8.
我认为,胡建龙、刘华有预谋、有准备地结伙驱车抢劫、强奸,已构成抢劫既遂、强奸未遂罪,都应依法惩办。一、胡建龙、刘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既遂罪。从主观方面看,他们“蓄谋抢劫”,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目的非常明确,有抢劫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他们驾驶吉普车,用暴力将女青年拉人车内劫走,刘又将女青年拿出的钱“留下三十元”,其余二十元女青年被迫交给了胡建龙,至此抢劫目的已经实现,主客观达到一致,完全具备了抢劫既遂罪的一切要件。至于胡建龙、刘华后来送女青年回家,道歉还钱的情节,也应当要考虑,但那是量刑时的问题,决不能混淆实质,把这种情节套用在认定胡建龙、刘华的抢劫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那个阶段的问题上。必须弄清,犯罪的中止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未遂场合。刑法  相似文献   

9.
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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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两个容易相互混淆并引发争议的概念。这里有一案例也许能说明这一点:张某在郊外某偏僻处看见他认识的小学女教师李某路过,顿生强奸歹念。于是,张某用毛巾突然将李某的眼睛蒙上,并把李某按倒在地上,掀开李某的上衣。尽管李某大声呼叫,但周围没有人。李某奋力反抗,将蒙在脸上的毛巾拉开,并抬起上身。张某没有料到李某的反抗会如此强烈,于是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不料李某一把抓住张某,并喊出他的名字。张某无法脱身,便跪在地上说:“自己一时糊涂”,请求李某宽恕。从以上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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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张宏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结果,而行为人亦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例如,张某(男)与杨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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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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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绑架罪的中止,未遂还是既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告人吕良彦在为其邻居吕良威打工期间 ,因认为吕良威给其工资太少 ,产生勒索吕良威钱财之念。 1 999年 8月 2 2日下午购买了一塑料桶汽油 ,次日凌晨 1时许 ,将汽油倒在吕良威家门前草堆上 ,将草堆点燃后回家 ,乘吕良威全家人出去救火之机 ,翻墙进入吕良威家院内 ,撬开门锁 ,将在屋内睡觉的吕良威仅 1 8个月的儿子吕壮盗回家中 ,吕壮家人回家发现吕壮不见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 ,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被告人吕良彦见无法将吕壮带走 ,吕壮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 ,怕被人发现 ,即将吕壮抱还其家人 ,并谎称吕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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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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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于1983年7月经人介绍,与本乡女青年望××恋爱。恋爱期间,望感到刘××性格内向、不守信用,便于1984年5月初给刘写信,表示断绝恋爱关系。刘接信后多次要求与望和好,望不答应。5月13日上午,刘再次去找望,当刘走到一处叫“棺材石”的地方时,正好碰见望手提一瓶机油走来,刘即转身随望往回走,并再次向望提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望仍以两人性格不合,表示要退还刘所赠的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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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97年10月8日15时,李某上街行至本村南沟南坡路段时,遇见一妇女成某独自行走,即生抢劫恶念,蹲在路边,当成某走近时,李某便起身上前用左胳膊搂住成某的脖了,让成某把身上钱掏出来,成某先谎称自己没带钱。李某遂用左手捏住成某的脖了,右手打成某耳光,又用拳在胸部打,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在成某脸上乱划相威胁,成某见状便从袖口掏出20元钱扔在地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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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英 《法制与经济》2009,(8):15-15,18
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的情况。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论学习研究,及几年的教学经验,对此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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