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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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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开忠 《法律科学》2012,(2):165-17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半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3.
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利益。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还对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目前仅有报社、杂志社可以成为法定许可的作品转载者,网络媒体则排除在外.向作者支付报酬是转载作品的报刊社援引法定许可免除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报刊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报刊社应当自转载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作者支付报酬,在作者或者作者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转付.转载作品的报刊社,没有履行其付酬义务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合理使用原则概述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其概念的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Marsh一案中,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该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  相似文献   

6.
《法律科学》2015,33(1)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宝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相似文献   

7.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与接近作品之平衡.作品的合理使用能够增进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创新.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表达方式与传播途径多样化,著作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亦进一步提高.在著作权强保护的情形下,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不能平衡创作的激励与作品的接近,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基于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则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即一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扩充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合理使用的适应性,而第43条尚存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  相似文献   

9.
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人身权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随着高新技术对著作人身权的冲击 ,以及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需要 ,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的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 ,实乃立法之必然选择。文章探询了建立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并提出应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后果等因素 ,采用弹性标准 ,来判定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使社会公众充分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0,(4):42-55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曾经规定了追续权条款,引发了追续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巨大争议。反对者主要秉持着"挨饿的艺术家"学说、"首次销售"原则与价值学说驳斥追续权的正当性。不过,这些观点对追续权存在误读,不具有说服力。从著作权原理上看,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一方面,艺术家有权依著作权法获得利益,但现行著作权法对艺术家仅存有限的实践价值,追续权能够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在获益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并使用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此即为追续权的由来。  相似文献   

11.
李占永 《知识产权》2002,12(5):20-21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  相似文献   

13.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或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为何要保护作者的这一权利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激励说”最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激励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独创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其宗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以期达到发展和繁荣本国文化事业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权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了艰苦的思维,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其所创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难以得到回报,作者也就缺乏创作动力。由此看来,对作品加以保护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谓“独创”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础上进行的,那种不依赖前人所积累的知识而进行的抽象的创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鼓励更多的作品的创作,并降低创作成本,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的著作权施加时间上的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5.
谈“适当引用”与抄袭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适当引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对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行为之一。它不需要取得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抄袭则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还  相似文献   

16.
评说速览     
《法庭内外》2011,(4):39-40
1禁唱《春天里》是很好的维权案例著名音乐人汪峰禁止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商业演出中演唱《春天里》一事,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保护,使用他人作品应得到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在现实中,音乐作品乃至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不尽如人意。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严格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庇护,作者维权成本高昂,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良好游戏规则远未形成。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法律和行政规章,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往往沦为一纸空文。旭日阳刚受到网友追捧一举成名之后,不但得以  相似文献   

17.
(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1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20.
李军政 《河北法学》2014,(11):54-62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例外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利益,不需要依据泛权利化的逻辑将其规定为“合理使用权”;作为法益的合理使用并不具有权利化的构成要素和必要性。环境利益的保护历史表明,要想真正实现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使用者三方利益的有机平衡保护,切实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和保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载体与话语权,而不是执着于权利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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