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死缓制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也被视作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但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死缓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设置都还有改良的空间,应当将死缓定位为"死刑适用的主要方式"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在此定位下,死缓将成为死刑执行的常态,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地位调换"来促成死缓定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2.
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利于消除审前羁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文中分析了该项制度的价值,比较了各国立法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在我国构建该项制度的具体设想,冀益于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死刑的根基看死刑的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5-7
死刑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复杂原因,威慑不住重罪。"马加爵案"启示我们,如果不正视犯罪原因,还会有其他"马加爵"出现。死刑最大的现实功能是满足大众出于本能的、极端的报应欲望,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严重背离。因此,必须对死刑的根基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积极地推动死刑走向废止。 相似文献
4.
要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废除死刑,法律家试图绕开民意是做不到的,或者指望政治家毕其功于一役降低民意也是做不到的。死刑与民意的问题仍然会纠葛民众与法律家很久。 相似文献
5.
学界对保留死刑的批评声音一直不停,但这似乎对死刑有失公允,因为死刑只是调控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手段,并不关涉文明和人权的评价。对死刑残暴和血腥的诟病其实应归因于死刑执行方式,因而不应将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混为一谈。当然,保留死刑并非意味适用的扩大和恣意,而是为了满足民众对安全和正义的渴望和信心,因而遵循一定原则走限制和慎用死刑之路是中国的现实之需。 相似文献
6.
7.
8.
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立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25-29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能否被严格遵守,则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死刑的准确适用和严格适用问题。而准确把握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又是科学设计并严格贯彻实施该程序的关键因素,从应然的角度看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益保护三个功能。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由于深受重刑主义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加之严峻的经济犯罪现实,使立法者在经济犯罪的刑罚中大量的适用死刑,这在世界各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中是相当罕见的。从刑罚的基本价值来看,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具有合理性。基于经济犯罪不同于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来看,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12.
韩友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2):101-107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具有极端的威慑作用,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死刑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也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死刑具有非人道性和不可挽回性,有碍于寻求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和预防犯罪的合理体制。死刑的存废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一个长远目标,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进而在适当时机废除死刑,是比较合适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联合国鼓励废除死刑,但不强制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需要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规则、提高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来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2):55-62
从实证角度出发,以"生效判决曾被判死刑(含死缓)而再审后改判无罪"为标准筛选出19起死刑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样本案例中暴露出的被告人供述虚假、鉴定活动非法、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关键物证缺失、辨认出现误认、审讯录像存在造假等证据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成因在于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供述的虚假性、盲目轻信及制度缺陷导致鉴定乱象丛生、暴力取证及立法瑕疵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据搜集不充分导致关键物证缺失、程序违法及瑕疵导致辨认出现误认、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审讯录像未规范化使用。应规范口供取证程序,完善鉴定体制设计,健全证人出庭相关立法规定,增强辨认过程的程序性,修正侦检部门协作机制瑕疵,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构建死刑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相似文献
20.
死刑复核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质量保障。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派出法庭巡回复核,逐步实现死刑复核由内部审核程序向诉讼程序、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由单方控制向多方参与的转变。死刑复核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应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应根据情况区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由第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行使部分法律监督权,发现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复核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