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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集合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两维价值,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夫妻房产赠与纠纷争议虽呈单纯协约纠纷表象,实则关涉身份关系,现有裁判规则未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夫妻房产赠与协议的性质和裁判规则一直存在争议,其属于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适用财产法的赠与行为规定,在司法判决中也存在大量同案异判现象。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生活纠纷的解决既需在微观上审视司法解释的逻辑,又要在宏观上把握《民法典》各编的价值维度。《民法典》编纂中"民本"思想贯彻七编,确定了人身权利保护优于财产权利保护的基调。与单纯财产行为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婚姻家庭编强调夫妻间的忠诚、尊重、关爱及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和"互相帮助"。解决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间财产纠纷时,应优先考量当事人之间独特的身份因素和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将夫妻房产赠与行为与单纯赠与合同行为区分开,纳入夫妻财产约定范畴。  相似文献   

2.
沈滢 《民主与法制》2013,(18):44-47
台湾男子在苏州办厂期间,与一名年轻女子暗渡陈仓,并为该女子购房购物。“小三”得房后却要和别人结婚,让台湾老板深感“上当受骗”,他先后以借贷关系、不当得利为案由两次起诉,均告败诉。第三次,台湾妻子参与诉讼,并以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终于打败了“小三”。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的产共有权人妻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因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如数返还。  相似文献   

3.
【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4.
男女结婚之后,基于夫妻人身关系必然产生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价,移转所有权于丈夫,妻子保留对该财产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使妻子对原有财产的所有权变成了债权,对妻子很不利,随着妇女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渐趋没落。联合财产制是夫妻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将其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采纳联合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较少。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以上四种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从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6.
《人大论坛》2011,(3):39-39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人认为,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认为夫妻赠与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进而依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实际上,夫妻赠与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类型,《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已经包括了夫妻赠与的情形。对于夫妻赠与,理应由《婚姻法》第19条进行调整,约定成立之后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拘束力,不能因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而依《合同法》的规定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相似文献   

8.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9.
律师信箱     
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编辑同志: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  相似文献   

10.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是符合民众的期待和《婚姻法》的伦理价值的,主要表现在:赠与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基于我国婚姻家庭伦理的特殊考量;与夫妻债务制度设计密切相关。解释(三)第7条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解释(二)第22条,但对于两个条文的适用仍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释(二)侧重以时间为标准认定赠与财产的归属,而解释(三)更侧重将赠与财产的来源作为财产归属的认定标准,因而都具有适用的空间。不能武断地认为解释(三)第7条使解释(二)第22条归于无效,而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适用。  相似文献   

12.
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形式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我国的夫妻财产形式、内容和数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4.
目前,学界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主要有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无效说和附条件有效说四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现。认为所有的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用,致使法律秩序被舆论道德绑架。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善意的第三者和主观恶意的第三者,合理、规范地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拟定妥当的利益保护先后顺序,解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5.
《民主与法制》2014,(9):62-6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繁荣,经济活动频繁,无效合同大量出现,其功能也被过分夸大,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合同法》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便是其中之一。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民事责任,而是合同无效自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规定的基础是公平正义、诚信和禁止权利滥用等位阶较高的原则,排除意思自治的适用。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所有权的回归力。若让与合同无效,真正所有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应依让与财产和让与行为的性质及第三人取得是否善意等诸因素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8.
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新  刘洁 《求索》2010,(3):161-163
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20.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挥霍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结时,如要弥补无过错方受侵害的财产处理权,完善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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