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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应结合"身份论"和"公务论"确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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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委派其代表的类型应当符合现代企业法制的要求。现行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却不断突破法律的界限,通过行政立法打补丁的方式叠加设置其在企业中的代表,导致企业组织成本增加并引起治理机制的紊乱。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应当遵从企业法基本原理,以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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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国资委主任杨泽柱案由:保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主参与竞争、独立承担责任,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微观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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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49-5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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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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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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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 97刑法新增的罪名 ,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过于狭窄 ,有必要予以适当扩大。非公司、企业人员和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具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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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度是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在基层实践的延伸。在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一制度将是促进国家、社会、组织三方治理效力提升和融合的重要手段。当前,会计委派制度建设步入科学发展新时代,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形式多元化的会计委派科学管理模式,提升会计委派制度服务"三方治理"战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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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论及"国家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本文的主要论点有:马克思、恩格斯从国家起源着手分析了国家的本质,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主体逻辑的理论支撑;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存在国家管理与国家治理模式内涵上的不同;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模式从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新时代国家治理主体逻辑型塑的必要性须从新时代国家治理维度的多重性和国家治理目标的多元性找依据;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的主体逻辑型塑的可行路径需要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提升多方主体治理能力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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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20)
<正>内政办发[2014]103号9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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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企业家精神往往与企业规模成反比。美国硅谷的成功经验表明,很多伟大的创新不是发生在技术力量和资金都很雄厚的大企业,而是产生在那些看上去既无技术力量、又无资金的新创立的小微企业。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中,应该特别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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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企盼本企业的职工都能以主人的姿态投入工作,这一点中、外企业经营者都是一样的,而能否使自己企业的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则是有差别的。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这"国家的主人"显然是有条件的——印"公民"。那么职工要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能没条件吗? 在庆祝建国五十周年系列活动报道中,中央电视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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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1989,(2)
<正> 1.“劳动者主体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企业组织的主体是劳动者,生产资料不过是服从于劳动者的客体。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不是象资本主义企业那样——以生产资料为主体的企业,而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企业。根据上述意义,劳动者生产经营使用的生产资料可以是自己积累的,可以是承租的,也可以是承包的,还可以是国家分配的;可以是全民的,也可以是集体的,还可以是股份制生产资料。这些都将不改变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的地位。显然,作为国家主人的每一个劳动者在国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