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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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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项原则固定为实证法规范,这一做法本无不可。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草案似乎颇有画虎不成之嫌,其相关规定或者几乎不具有规范品格,或者被错误地表述了规范构成。实际上,上述两项原则均非必得专列条文而置于总则,《德国民法典》即通过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考虑到提取“公因式”之作业本就难度极高,1如果草案制定者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地理解必要的法律理论,放弃在总则部分规定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原则的想法,也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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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务与法律》2005,(1):4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公司法施行十年多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公司法》却仅在1999年和2004年有过两次微幅的修订,公司法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较为全面地修订公司法的呼声一直不断。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将来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就《物权法》本身来说,有许多规范制度是值得探讨和反思的。在第一编中,第一章的标题为基本原则,但其内容却不是基本原则,甚至没有包括所有的真正的基本原则,如客体特定原则等;第二章中没有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而是采取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双重模式,造成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第三章中,没有区分物权性救济措施与债权性救济措施,例如,《物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与《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如何区别适用?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反思,以便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历来就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度,那么,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是难以真正建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脚步,历经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在经历了无数风波和国人的翘首企盼中,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一《物权法》终于浮出水面。《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调整纳入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必将对以证明民事法律事实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对象的公证制度带来重大的影响。如何依据《物权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如何按照《物权法》调整和规范公证工作?如何审视《物权法》后法律服务市场的格局变化?公证行业如何应对“物权法时代”的到来?是每一位公证业内人士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是摆在公证行业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在认真研读《物权法》和总结公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略书拙见.与业内人士其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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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薛启明 《研究生法学》2007,22(3):119-131
今年3月16日,制定过程一波三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留下了不少疑点留待理论和实务进一步澄清。该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恰可为证:一方面,该法第一次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占有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辟出单独一编即第五编以统辖之,在体例编排  相似文献   

10.
魏雅华 《法治研究》2006,(11):32-34
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你都不可能看到如此惨烈的、席卷全国的拆迁大战,因为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上演中国式的“征”地。这样惨烈的、席卷全国的拆迁大战,只可能爆发在中国独有的法律环境中。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峰 《法商研究》2006,23(2):9-16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1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绝对高票作出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交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至此.经过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终于完成了人大常委会阶段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式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最后的审议和表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物权法有望在今年诞生!  相似文献   

15.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6.
仲裁的保密性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显著特征之一,而公示公信是物权法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保密性在于不为公众所知,公示公信在于为公众所知并相信。如果法律在某一个方面同时存在两者,其冲突就会导致两者或者其中之一无效。笔者以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第31条的逻辑分析得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有可能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相冲突,并讨论冲突所带来的影响和提出适当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其一般规定对船舶物权有适用的余地,但《物权法》对船舶物权采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变动模式,导致船舶物权在直接适用《物权法》时将产生制度上的冲突,对此,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另行进行制度上的配置。  相似文献   

18.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相似文献   

20.
江平 《天津律师》2007,(2):17-25
作者小传:江平,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浙江省宁波市人。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教授是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曾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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