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一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于2007年9月12日至16日在山城重庆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在论坛的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主持开幕式。出席本次论坛的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嘉宾、代表共127人。论坛分三大专题,内容分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一东盟各国法制建设新进展”、“中国-东盟各国法律实务领域的合作”,共有21名中外学者作了现场演讲,其间还回答了与会代表的提问。  相似文献   

3.
《中国律师》2005,(12):2-2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于2005年10月10日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降重开幕。论坛的主题是“区域经济与法制建设”。议题分为: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投资保障;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成员方法律体系研究;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4、律师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式系列活动之一。本次论坛,应邀来自中外的知名专家、自贸区成员国代表、学者、律师立足东盟,面向世界,共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经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法律课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探讨与交流,为区域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幕式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明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表了致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新文到会,自治区检察院、法院以及其它机构的主要领导参加了开幕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薛云华、东盟国家代表、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蒙平友、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龚勋等主办单位领导到会并发表致辞。东盟国家司法、经贸官员、WTO专家组专家、其它自由贸易区专家、中国相关省(市)律师协会领导、国内外知名律师、法制日报社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领导和代表近200人参加了本届论坛。与会人士希望,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背景下,将每年一届的法律市务论坛办成“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平台。通过论坛,汇集立法、司法机构,汇聚法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服务专家以及企业家、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使其成为推动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和保障中国-东盟博览会、巾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重要平台。  相似文献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缩写CAFTA)是我国第一个参与的具有话语权的自由贸易区.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是多层次的:CAFTA本身的法律,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以及成员国的法律,或第三国的法律.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是CAFTA自由贸易区合法运作的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是CAFTA运作的法律根据;而中国、东盟本身以及东盟各成员国的法律是CAFTA运做的法律补充.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11,(6):F0002-F0002
“走进东盟论坛”是由世界贸易组织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研究会(深圳)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深圳市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深圳商报社、深圳市总商会等单位联合主办、有关单位协办的国际性论坛,旨在促进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展法律研究,介绍东盟投资政策、环境以及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经验,推动投资贸易和文化交流。首届走进东盟论坛于2005年9月在深圳举办,论坛每年举办一届,在深圳、北京、云南等地轮流召开,至今已成功举办六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唯一司法手段必须具有高效准据法.国际仲裁准据法选择与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不统一性.我国在进行涉外仲裁时应当探索可行的准据法,从准据法选择、使用顺序、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魏艳茹 《中国审判》2014,(10):26-27
2010年被宣布正式建成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与这种现象相伴而生的,便是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激增。虽然中国与东盟为自贸区专门缔结了2002年《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2004年《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此外,中国与除文莱之外的其他东盟9国之间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考察这些国际协定可见,除了范围非常有限的跨境大型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此类协定直接提起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投资仲裁外,绝大多数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都无法根据此类协定获得国际法上的出诉权。他们若要寻求法律救济,除了走涉外民事诉讼或者涉外国际仲裁途径外,别无选择。  相似文献   

8.
邓崇专 《河北法学》2007,25(1):155-160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我国与东盟之间将在投资和各项贸易方面密切合作,这势必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如何处理和对待我国涉东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急需探讨的问题.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他国的第一个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加之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身特点十分突出,所以,我国在处理涉东盟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有独到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9.
翻开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备忘录, 你会发现:2002年、2004年这两个普通的年份,在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历史进程中,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002年, 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  相似文献   

10.
高兰英  宋志国 《法学杂志》2012,33(4):110-114
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的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随之激增,在诉讼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仲裁以其优势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灵活性、国际性等特点与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各种要求完全可以契合。但是,必须提高争议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指引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加强仲裁机构建设。  相似文献   

11.
《中国检察官》2007,(10):73-73
第三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9月13日在重庆开幕,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分别致辞。来自中国和东盟10国的政界、工商界、司法界、法学界的120余名代表参加本次论坛。重庆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余敏应邀出席。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2011,(6):113-F0003
为适应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需要,开展WTO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问题的研究,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投资贸易和民间友好交流,会址设在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的“WTO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研究会(深圳)”于2004年9月正式成立。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东盟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已然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广西和东盟诸国的法律实务交流正进一步拓展领域和主体.广西法学界充分发挥优势,为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交流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然,广西法学界与东盟间进行法律事务合作须更务实,须更深入的进行自贸区内的法律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4.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该协议创设了富有自己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该协议更能满足本区的需要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和平、迅速、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为解决经贸纠纷、维护成员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5.
为了增进各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商贸法律、政策的了解,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广西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在博览会和投资峰期间共同主办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研讨会”于2004年115日在广西南宁市国际会展中心召开。来自中国与东盟的有关专家、律师参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围绕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热点问题,并对该自由贸易区涉的投资、经贸框架下的法律事务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增进各方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政策的了解,预防和减少投资、商贸风险与纠纷,从为参会法律服务人士与各国参展方之间创造对…  相似文献   

16.
“东盟国家有大量的劳动力、丰富的土地资源、广阔的市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将给双方带来更广阔的经济合作前景。”谈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覃奇茂的眼中满是希冀。  相似文献   

1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锡祥  吴鹏 《时代法学》2006,4(5):91-98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始建于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它是一个包括11个成员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文考察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并对其利弊得失作了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以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探究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合理成分和可取之处,在总结归纳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9.
丁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4):244-245
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一、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组织,而中国——东盟博览会则是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都要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东盟博览会由于政府支持的独特国际背景,作为规格高,人数多、贸易广、影响大的会议,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商贸谈判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承办国需要增加许多公用设施、场所,要举办各种会议,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那么多的有形资产的投入,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这里不言自明。如何利用好这些无形资产,使这些无形资产转变为源源不断的经济财富,保障投资安全,是司法论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