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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医药器材中收受回扣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应如何认定引起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在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应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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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早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就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规定,为我们认定和处罚法人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因法人受贿罪的主体特殊,情况复杂,而对法人受贿罪的含义、特征、种类、对象等的规定,又比较模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律工作者带来许多困难。笔者就法人受贿罪的认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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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台法律中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3,(6)
受贿是公职人员的一种腐败行为,这种行为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不可低估的危害性,为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国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律均将受贿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惩治受贿罪以认定受贿罪为前提,各国及港台法律对受贿罪的认定均有具体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受贿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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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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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国内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界限等问题,尚存在若干争论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受贿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这些争论问题谈一些看法,与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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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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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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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受贿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和背职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对于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犯受贿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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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影响其正确定罪与量刑。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观点却不一致,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受贿罪在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认定上的混乱,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受贿罪客体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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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斡旋受贿在认定以及诸多方面的边缘都有不清晰之处,只有与其他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区分,才更有利于使同类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因此,斡旋受贿行为需要予以全面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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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吴育先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受贿罪赋予了一个新的概念,这是对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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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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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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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受贿罪的认定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包括财物数额难以计算、财物范围是否应扩大为各种利益、收受商业机会或以经营方式获取财物如何认定,以及单纯收受财物、离职后收受财物应如何认定等,上述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做法不一,亟须加强研究并完善受贿罪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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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涉及的范围较广泛,情况也比较复杂,仅从罪名上看,就可能涉及到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盗窃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在此,我们并不准备就范围如此广泛的每个具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仅想就当前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较多发常见的、容易混淆的受贿罪、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中的主要问题,作些分析和说明,以供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参考。 (一)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受贿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区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正确认定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依据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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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对象,一般而言限于金钱和物品等财物,收受贿赂是收受其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根据通说的观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收受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既遂,财物所有权随之转移,没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金钱或一般动产而言,财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收受行为的完成发生转移,同时进行:但在交付、收受不动产及特殊动产如汽车等财物时,基于物权法有关规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不少受贿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