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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方化、审判权行政化使当下行政审判陷入困境,因此亟须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在分析我国行政审判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提级审判和交叉审判改革予以详细阐述。考察域外行政法院的实践,分析行政法院在我国建构的可能性,对独立行政法院系统和专门行政法院体系的两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最终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选择建构专门行政法院的制度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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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法院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法院在破除人财物制约、破除受案瓶颈、破除不当干预、破除司法地方化、破除有限监督藩篱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设立行政法院应当分阶段进行。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序列,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分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三级。管辖改革不能替代设立行政法院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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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之独立性谈起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审判是我国惟一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 ,是目前司法制度中最亟待变革的部分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可由此而始。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独立性的基础及内涵以及其司法制度的理念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极具启示性。就我国现状而言 ,德国式的行政法院模式是更有助于确立司法独立的选择模式 ,因而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可为司法独立的首要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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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是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的行政审判庭。在国外,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独立在行政系统和普通法院以外自成系统的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由在行政系统内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英国的行政案件经过初级的一些法庭如海关、税收、专利等专门性的行政法庭审理,上诉后由普通法院审理,但普通法院并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我国同以上三种制度都不同,是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形成的。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开始是由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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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标志,也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因素。而行政法院的设立,则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条件。这是由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诉讼仲裁人的行政司法机关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设立行政法院,因而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是不力的,对行政诉讼的仲裁是混乱的,大大地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必然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在今天的改革浪潮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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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在近代司法改革的过程中 ,选择了二元司法体制 ,从清末开始就有设立行政审判院的计划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立了平政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了行政法院。中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变迁 ,足以引起我们对行政法院法治功能以及制度设计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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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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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以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制度,通常称为司法审查制度。模式有两种,一是象法国那样设立隶属于行政系统但具有独立性的行政法院,二是象德国那样创制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只能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担负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审理行政案件的任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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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2期刊登的周院生同志撰写的《必须设立律师回避制度》一文(以下简称“周文”),根据我国律师性质和律师工作的目的,论述了设立律师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律师回避的条件及程序。笔者虽然对作者的提议颇为赞同,但对其所提出的律师回避的概念、条件等观点却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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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尽快设置行政法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国现实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区,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可以探索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行政法院模式,即在目前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初审行政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上诉行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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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执行是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确保获得未确定的终局判决的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得以实现,防止败诉的债务人逃避责任、恶意上诉、拖延时间,而设立的一种暂定性权利保护手段。它有力地保护了上诉期间及二审阶段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又能保证不过分或任意地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是一种精密的制度设计。执行难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在我国制度框架内改良现有的保全制度,还是用引入其他地区的制度来强化执行体系,便是我们要认真考虑的。本文试图从理论层面对假执行制度进行简要的评介,对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利弊得失予以论证,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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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引起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否要建立的话题.在简述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与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并且对现有制度给予评价,更进一步的证明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将我国现有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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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由于各国的国体、国情和受理行政案作法院的不同,各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司法变更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享有司法变更权型 苏联与我国的国体基本相同,都是“议行合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院如果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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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学界和实务界近年来纷纷撰文,对现行体制提出批评及改革、完善意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赞同单轨制和赞同双轨制两类主要观点进行介绍、评析的基础上,主张改革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构建"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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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无疑是制约公权力、维护私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而现如今我国的司法系统仍存在着诸多弊病,亟需改革,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则可以使我国的司法系统改革豁然开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