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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1997年7月5日,娄底地区卫生防疫站和娄底市卫生防疫站共派五名消毒卫生监督员,对娄底市宗华诊所进行消毒卫生检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和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在检查过程中,该诊所以暴力阻止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欧打执法人员,将其中两名卫生执法人员致伤。其中一名执法人员被致伤为:左胫前软组织挫伤并广泛性皮肤擦伤,右前额部头皮下血肿。另一名执法人员被致伤为:左眼挫伤并结膜下出血,左颈部挎伤并软组织挫伤。"110"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宗华诊所的继续行凶行为。娄底市公安局乐坪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娄底市卫生局对宗华诊所进行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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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1994年5月,娄底地区卫生局组织化妆品卫生执法队伍,对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批发的化妆品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规定的化妆品有19个品种,25101个小包装单位,价值10万余元。同年7月,依照法定程序,娄底地区卫生局监督销毁了这些化妆品,并将该事实以《娄底地区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为题在《湖南日报》上作了公开报道。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认为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它的名誉权,致使该单位在销售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遂于9月28日,以娄底地区卫生局和上述报道的四位署名作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即向地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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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2)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先后颁布,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向卫生行政部门转移,原先以卫生防疫站为主体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市卫生局对卫生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组建成立了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向卫生行政执法过渡打下了基础;二是随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和功能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位,建立健全了市、区县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大体系。一、调整完善卫生监督体系是卫生改革的需要(一)原有的卫生防疫站已不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执法主体的转移,原有的以卫生防疫站为主体的公共卫生监督体制与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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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卫生监督所是沧州市卫生局下属的全额事业单位,该所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原卫生防疫站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录用人员,将原卫生防疫站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按照市卫生局的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要求,在辖区内依照同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按职能设置,该所下设了八个业务科室:食品卫生监督科,公共卫生监督科,饮水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监督科,医疗、职业卫生监督科,稽查科,法规科,许可审办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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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县畜牧中心91年7月始修建屠宰厂、冷库、奶牛场,92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期间该中心既未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通知当地县卫生防疫站参加工程选址、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又不按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县卫生防疫站虽多次口头和电话通知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但该中心认为"肉类为畜禽产品,不属于《食品卫生法》管理范畴",只让部分从业人员参加体检,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93年2月,该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找到畜牧中心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该负责人当场表示应接受检查。93年5月地区卫生防疫站到该县检查食品卫生工作时,明确指出畜牧中心已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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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咸宁市某县卫生局在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个体酒店所持的卫生许可证早已过期,且许可证上的经营者与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不一致,便及时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多次通知其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后因屡次拒绝办理,该县卫生局决定作出取缔和罚款1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该从业人员放弃陈述和申辩。5月10日该县卫生局扣押该店“白雪”牌冰柜一台,对此,当事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卫生局败诉,并返还扣押原告“白雪”牌冰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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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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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这里的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义务人,依照规定的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活动。它是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保证食品卫生行政执法正常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制执行程序作保证,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决定将成为一纸空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也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出现了卫生监督人员由于不清楚执行的条件、期限以及执行中止、减免等问题,致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履行,也结不了案的情况,为此,笔者拟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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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卫生监督机构在企业开业前依据其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及其他要求而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件。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26条之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取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下面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案情简介:九四年元月三日,某食品经营单位向某市卫生防疫站提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办证时,该单位由于拒交验收费,故此发证人员将已签好的许可证书扣存而未发给该单位。后该单位通过"关系"从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5月13日,接群众举报市卫生防疫站对其进行检查,以无卫生许可证及经销变质饮料为由决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不服,遂向市防疫站所在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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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卫生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要获得胜诉,就必须合法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该种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没有该种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该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有:〈1〉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有权实施食品控制措施;〈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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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自全国人大通过的《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机构转为卫生行政部门,而作为原执法主体的卫生防疫站就工作职能方面如何顺应新的管理体制转轨则是当前卫生防疫工作中值得重点探索的问题。卫生防疫站自成立以来,一直代表政府覆行卫生监督执法的行政职能,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较好地完成了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卫生行政执法理应实行归口管理,卫生防疫站作为卫生事业单位不能再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因此,从工作模式工作制度等方面都将发生新的改变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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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2000,(3)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专用同义词,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卫生管理领域,它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公共卫生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自建国初期,就提出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1954年由政务院批准的《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中,明确提出实行卫生监督制度。同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传染病管理。从此形成了以行政业务管理为主的全国卫生防疫体系,卫生监督内容也从工业卫生逐步拓宽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传染病控制等公共卫生各个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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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起因2001年5月16日,鱼台县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全国打假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下发《关于对全县生物制品和一次性输液(血)注射器具管理进行突击检查的紧急通知》,决定由卫生局、防疫站分管领导带队,卫生监督人员参加,有关职能部门配合,集中力量于5月18日—6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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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卫生法制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上海现有地方性卫生法规2件,政府规章14件,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尤其是社会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已逐步纳入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为了保证这些卫生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我们建立了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药品监督、献血管理、行医管理等九支卫生执法队伍,设立了卫生监督专项经费,并以食品卫生监督为重点,全面展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以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考核上海是一个国际性开放城市,社会卫生状况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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