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水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公务”的性质、公务与劳务、“公务”与“职务”的界限角度分析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进而说明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界定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为“从事公务” ,应从此入手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三种准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对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第93条“从事公务”的概念,铁路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是:具有干部身份,并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铁路运输生产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相似文献   

4.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5.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学界争议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编人员、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关于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上争论的热点,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委托"应只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承包"与"租赁"两种形式,不包括"聘用"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委托"既不同于民事委托,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该款中的"管理"、"经营"符合从事"公务"的两个判断标准,因此其具有从事公务的法律性质;对国有资产的承包、租赁可按承包与租赁者人数划分为四种类型,"受委托"人员的范围在不同类型中,其确定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受委托"人员不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及现实背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应把握其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受委派”从事公务和“受委托”从事公务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但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真正领会、理解刑法对这两种情况的规定,掌握、明确他们之间的不同特征,对运用《刑法》惩治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何理…  相似文献   

10.
在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中,检法机关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对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这也折射出目前刑事司法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辨识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还在于其进入刑法视野中的行为是依法从事“公务”还是“村内集体事务”。只有在全面了解相关刑事立法沿革、正确领会相关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对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进行准确的认定,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受到社会基础、公安机关自身观念、公安机关组织体系、社区民警数量和社区民警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和实践,从另一侧面为当前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深化警务改革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视角,即对警察工作而言,警务社会化同样必需遵循市场规律,进行企业化运作。警察机关、警务工作和警务改革不应该只强调其特殊性而固守旧法。公共管理视觉下警务发展趋向是:用企业化管理模式规划警务,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推行警务的社会化和允许有多样市场化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由于受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比较滞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和劳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从事公务时除外。  相似文献   

13.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相比,在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偿性,服务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类型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在制度性质、管理体制、服务场所和对象、服务专业类型与分工、服务便捷程度和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当前巡逻勤务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证明,警察离不开巡逻勤务,巡逻始终是警察的主要警务活动方式,巡逻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警察巡逻勤务存在着法律不完善,没有制度保障;现有警力密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控制;巡逻方式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巡警职能定位,采取多样巡逻方式,整合巡逻力量,加强社区建设等以此来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由于种种原因,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中遭受伤害、出现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保安队伍的稳定,严重制约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应当构建切实可行的保安人员安全保障体系,降低保安服务活动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伤害,确保保安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7.
针对我国法律生活的现状 ,本文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构成及种类、公务违法行为责任者各种法律责任 (与政治相关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 )及其追究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种警务模式,巡逻在我国起步较晚,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日常督察和巡逻"效益最大化"的矛盾、对巡警的绩效评估与群众需要脱节、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勤务等。勤务记录制度是一项以巡警"自我管理"为主的日常勤务制度,有其自身的实施和保障机构,能起到科学评估巡警工作,促使巡警依法勤务、保障人权,为领导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等作用。  相似文献   

19.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20.
依托派驻基层检察室平台,从法律定位,职能定位,建立制度、人员、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深入乡镇开展预防调研,协助完善基层管理制度,建立"个案、系统、同步"三位一体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以及搞好乡镇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等多个角度构建乡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有助于破解检察机关乡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难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