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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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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逻辑角度思考,社会效果的获取可以借助法律渠道调试,也可以在法律环境外部集结,但在整个司法体系框架之中,这部分效能指标有必要利用法律内部细则进行有机引导,而所谓的变通性适用法律主要是在某类特殊状况之中,规划主体利用标准程序格式贯彻实施的。事实上,法律框架之内保留迎合社会效果实现的有限空间,只要有关人员时刻秉承健康、科学价值观理念,正确应用各类可行方式,就足以将这部分效应发挥到极限状态。本文就是希望联系一切社会需求进行法律规范实效检验,希望将其中隐藏的特殊关联拆解,为我国法治国家文化渲染大开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相似文献   

3.
一、准确把握“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 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必须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或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的提出来,不是因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而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现象,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4.
许霆案的意义在于法治社会法官在裁判中如何做到裁判既要达到比较满意的法律效果又要达到比较满意的社会效果。司法独立与公开审判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品质体现。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在于获得裁判的法律效果,而裁判的规范性讲的便是法律效果;公开审判的重要的意义在于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判决理由的公开在于实现判裁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而裁判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讲得便是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认为应当在厘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基础上,正视检察机关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存在的问题,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服务大局的意识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检察人员自身司法能动性的提高,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相似文献   

6.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推进三项重点,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化解在检察工作中妥善处理案件,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检察执法理念的更新以及重构的角度分析了如何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中通过对执法理念以及检察执法理念作相对细致的剖析,进而努力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检察主题的精髓。  相似文献   

8.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应于法律推理的形式性和实质性,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推理的面貌上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倾向之别,其制度结构上的差异是形成这种差别的重要原因。我国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由金字塔型全息式的政治权力结构所决定。在这种结构中,任何一个子系统都服从并且承担着整个系统的功能预期,法院要实现社会对整个国家权力系统的功能期待,也就必然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过,由于我国法官身处在科层制之中,严格遵循法条、奉行规则主义,是风险最小的理性选择,而这与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有时不相一致。缘于权力结构的要求,又受制于科层制的结构,是该项司法政策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7,(1):59-68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员额制"的引入共同决定了法官在刑事裁判中要有新的担当。法官的裁判担当既要受制于的社会环境,也要受制于司法传统,还要彰显诚信。传统社会的断狱者尽管缺乏职业性,但他们以儒家道德化的法律来裁断案件,契合生活又高于生活,社会效果显著,裁断中渗透着道德诚信。建国后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一段时期,法官以阶级斗争为出发点,致力于惩罚犯罪,裁判突出政治效果,表达政治诚信。契合我国法治化进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现,入额后的法官只能恪守"公正审判",追求"法律之内的正义",突出法律效果,彰显裁判诚信。  相似文献   

10.
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建明 《法学评论》2007,25(6):51-57
诉讼过程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但对于诉讼过程的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却难免发生冲突。导致这种评价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评价主体所持的评价标准与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这种评价的冲突会产生削弱司法权威的消极作用。实现诉讼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协调对于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陈鸿 《政法学刊》2007,24(6):36-40
刑法的社会属性与法律特性决定其具有独特的社会和谐功能。刑法的广域公正性使得刑法成为促进整个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刑法的固有斗争性使得刑法表现为一种保护最广大合法权益的终极性特殊强制方式;刑法的独有谦抑性使得刑法具备防止滥刑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刑法的显著人道性则对和谐社会人本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践行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2.
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相似文献   

13.
杜宇 《法律科学》2005,23(6):55-61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相似文献   

14.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刘连泰 《法学家》2020,(2):45-56,192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相似文献   

16.
夏立安 《现代法学》2008,30(2):29-36
在公共卫生的推进尤其在艾滋病防治中,法律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消极影响常为人们所忽视。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桥梁或机制,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转化为健康的不平等,使艾滋病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疾病;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因素的一员,它通过社会等级和政治过程的制度形态体现出来,使健康的不平等制度化;在一个二元化社会中,由于艾滋病病人话语权的缺失,这个群体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语境之中。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法主体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 ,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从而成为各部门法的主体。据此 ,经济法主体可表述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  相似文献   

18.
Legal control of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power is a core proposition in the science of economic law, and is served as one of the key links to make macro-control (policies and measures impleme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regulate the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ruled by law. Legal control of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power can be summarized into three methods: to acknowledge economic right of social agents (special interest groups, lobbies, and their representatives) by law; to safeguard economic power of social people (the public) by law; to decentralize macro-control power by law. By analysis, this article reache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first method (to decentralize macro-control power by law) is the main method of legal control of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power. This is why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to decentralize the macro-control power into the macro-control decision-making power, macro-control executive power, and macro-control supervision power in order to legally control macro-control power through mutual restraints and combined action.  相似文献   

19.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20.
社会分配法的价值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配正义作为社会分配法的基本价值范畴,是一个由平等、自由、公平、效率等要素性价值目标构成价值体系。但是,在不同国家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分配法律制度的主导价值追求和目标排序是有明显差异的。在分配法律制度中,分配正义将通过基本原则这一价值载体来确认和指导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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