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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非法的、游离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市场化金融平台,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为洗钱犯罪、特别是涉及跨国(境)资金转移等提供流动性、隐蔽性服务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对国内经济安全、社会风气和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结合当前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峻形势,笔者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特点、洗钱通道、洗钱的危害性等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制度、政策、刑事侦查等几个方面,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对策。  相似文献   

2.
加强对洗钱活动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加强微观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洗钱佣金是透析洗钱活动的特征、发展趋势和规模的有效工具,也是评估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成效的重要参考,对于打击地下钱庄也有重要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9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加强对洗钱活动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加强微观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洗钱佣金是透析洗钱活动的特征、发展趋势和规模的有效工具,也是评估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成效的重要参数,对于打击地下钱庄也有重要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4.
制定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主管机构应该是中国人民银行,我觉得草案规定的机构太多,而且这些机构都说是国务院的。规定由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这样规定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起来很困难。洗钱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界限,在法律条款中,反洗钱信息中心首先要对信息和情况进行监控和调查,在没有犯罪、没有确定是洗钱之前,就要做一些工作,这里叫预防、监控、防止,这都对。但是,如何在没有确定是洗钱之前就实施监控?谁授权它可以监控?有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比如大额交易,不能说所有的大额交易都是…  相似文献   

5.
地下钱庄的存在,不但冲击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我国的金融安全,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资金外流的地下通道,同时还为洗钱、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跨境赌博等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从而助长了这些跨境犯罪行为。本文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通过分析地下钱庄运作方式,总结地下钱庄的现状和危害,剖析地下钱庄犯罪的侦查困境,进而提出地下钱庄犯罪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6.
武敬忠 《人民公安》2014,(10):22-24
<正>近年来,网上借贷中介服务"P2P网贷平台"受到广大普通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追宠,却因准入门槛低、无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成为诈骗、洗钱、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温床。  相似文献   

7.
黄福宗 《前沿》2007,(2):118-120
反洗钱预防和监控法律制度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等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主体,通过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调查制度等,对掩饰和隐瞒各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活动进行系统预防和监控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关注利用网络赌博洗钱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洗钱,就是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掩饰、隐瞒其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是犯罪分子将非法资产转为合法收入的重要手段。传统的洗钱手法主要有走私现金、利用进出口贸易、投资、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购买珠宝等贵重金属以及地下钱庄等方式。在人类进入高科技时代的今天,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也变得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其中赌博特别是网络赌博就是受洗钱者青睐并经常利用的一种隐蔽的洗钱方法。赌博的目的多数就是为了洗钱赌博往往与各种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如贪污受贿、绑架、洗钱、高利贷、黑恶势力等。赌博泛滥…  相似文献   

9.
电子洗钱     
“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交易掩盖犯罪所得的非法来源 ,使它看上去是合法所得的过程。电信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 ,使洗钱更加便利。洗钱还可以通过非银行系统的金融机构或通过“地下”银行系统在执法机关的视线以外操作。洗钱手段的发展推动了洗钱犯罪对策的发展。跨国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以及金融活动的全球化使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日益重要。规范电子货币的运作 ,关键是如何规定与电子钱相关的可查性与匿名的程度 ,这将对商业的发展和犯罪预防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  相似文献   

11.
为了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要求,反洗钱法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刊特摘发部分与会人员的发言。〉  相似文献   

12.
台湾地下钱庄以放高利贷为业牟取暴利。有资料表明,目前地下钱庄每年在台湾地区的活动金额约在10兆亿元(新台币),其经营方式更加隐秘而多元,活动范围遍及全岛,扩及社会各阶层。地下钱庄以岛内“民意代表”、情治司法警察人员为后盾,更兼与黑道暴力勾结,甚或由黑道操控经营,向借款客户索取高利息,并常采取暴力讨债手段,扰乱金融秩序,导致许多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盛丰 《公安研究》2014,(5):14-18
地下钱庄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的俗称。地下钱庄在我国经历了空白无存、滋生萌芽、快速发展、蔓延扩散和火爆疯狂等阶段。需求存在、利益追逐、快捷守信和违法犯罪等因素在地下钱庄演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挖地下钱庄信息、加强与职能部门联系、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是公安机关打防地下钱庄的相关犯罪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李辉 《台声》2006,(3):64-65
东莞台商王老板近日相中了一处仓库,卖家要求他一次性支付25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但台湾当局禁止两岸间进行这种大额的金融汇兑业务,这可愁坏了王老板。无奈之下,他听从一位台湾朋友的建议,通过台湾地下钱庄把手头的新台币换成了人民币。随着两岸经贸交流的发展,以及台当局实施的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措施,像王老板这样通过地下钱庄换人民币的台商已相当普遍。地下钱庄超过400家所谓地下钱庄,是指“一切非法逃避税收与管制的金融机构”。在当前岛内经济发展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地下钱庄的生意却越来越红火。台湾“经济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  相似文献   

15.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一类组织的俗称。近年来,福建著名侨乡福清地下钱庄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与福清作为重要的新移民输出地有很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福清新移民不仅数量大增、分布更广泛,还为福清带来巨额的侨汇。这种海外人脉关系与侨资的不断涌入,为地下钱庄的生存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地下钱庄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阐述了地下钱庄的概念并将地下钱庄分为“本币型”和“外汇型”两种形式,具体分析了我国地下钱庄滋生的原因,提出应将“外汇型”地下钱庄确定为打击重点,本着“抓住重点、分类治理、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原则,从基础对策和具体对策两个层次治理地下钱庄。  相似文献   

17.
洗钱犯罪严重威胁世界政治和经济秩序,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近年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已不再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唯一目的,洗钱越来越带有政治目的,因此,坚决打击洗钱犯罪是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我国国有资产安全,防范恐怖活动破坏的重要措施。洗钱的手法和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但是洗钱活动的相当一部分资金都通过银行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然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间以贸易等活动为名频繁转移资金,最后将资金转移到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等手段为犯罪收入披上合法的外衣的。由此可见,相当大比例的洗钱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银行不仅是预防反洗钱发生的重要关口,更是发现洗钱活动的重要阵地。所以,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相似文献   

18.
《八桂侨刊》2012,(2):62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2年中国非正常外汇储备总额增加82亿美元,其中通过福建省福清市的地下钱庄进入国内的占了很大份额。警方保守估计,福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进进出出的资金高达数百亿人民币以上,这就意味着至少数百亿元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即使按2‰的最低获益率,这也意味着地下钱  相似文献   

19.
地下钱庄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信用的脆弱性、手段的隐蔽性、经营的灵活性等特点。我省地下钱庄的产生与发展,既与金融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人文风俗特点等经济因素和社会特点有关。又与法律制度、执法层面等法制原因有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地下钱庄有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利一面,也有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体制、降低宏观调控结构性效果、助长违法犯罪活动的负面作用。对此,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二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三要适当放宽购汇额度,积极引导外汇供需平衡;四要拓宽融资渠道和引导民众正确投资;五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六要强化预警防范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着我国现行立法中洗钱犯罪客观构成理论。该罪客观构成理论上存在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许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活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而无法追诉。我国应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洗钱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为一切形式的财产,洗钱方式应限于通过金融机构的清洗行为;应规定洗钱罪中的不作为犯罪,赋予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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