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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分类方法,不作为犯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又称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又称不纯正不作为犯)。二者在形式上有近似之处,本文对其加以分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魏迪 《法制与社会》2012,(32):283-284
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对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一些网络侵权的问题。为了管理和约束网络侵权这一新型侵权方式,本法36条明文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意图平衡个人的权益诉求与秩序的整体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求能做到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网络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不作为犯的成立以行为者处于"保障人"地位为先决条件,以保障人地位为基准,分析因非保障人的不作为而引起的共犯可能性问题,进而对单一型、复合型不作为共犯中保障人行为的界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4.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由作为犯所能构成的犯罪。本文从大陆法系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入手,分析了不作为罚罪的义务来源以及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行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6.
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等的价值,应当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要件之一,该要件对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要强调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是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的需要,是由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特点决定的。关于等价值的判断基准,应当立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三重结构,只有基于行为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先前行为导致法益面临危险的不作为,才能作为等价值判断的前提资料。也只有该种情形的不作为才可能与作为具有相等的价值,成立特定犯罪的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7.
王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3,(12):249-250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为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大量优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文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责任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限制等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见解。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作为义务产生。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义务实质方面包括:作为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及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9.
吕晓伟 《政法学刊》2007,24(1):55-59
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 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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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彩霞 《法学》2018,(4):162-172
在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基于利益平衡观念部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法义务逐渐成为各国发展的趋势。然而即便我国刑法作了共犯正犯化的突破规定,司法实践仍陷入争议不绝和乏例可陈的困局。其根源在于立法、理论和实践缺少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关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基础又缺乏普通认同定义的概念,应当由试图确切定义转向现象描述,在对其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宜以服务类型标准为主,辅之以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标准,将其区分为"为自己信息提供服务者"和"为他人信息提供服务者",其中后者又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管控能力以及与违法网络用户的紧密程度不同,在维护网络秩序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亦不同,因此应构建一套类型齐全、结构合理、轻重有序的义务体系,进而在明确各自义务范围的基础上明晰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模式与边界。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上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ISP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日益受到广泛重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赔偿的原则。ISP与传统媒体不同,对其规制也不能简单类比出版商。ISP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对ISP著作权侵权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符合法理,符合国情,有利于平衡ISP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互联网产业。  相似文献   

14.
孙立红 《法学家》2013,(1):63-80,177,178
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5.
对不真正不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始终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存在争议。日本最高裁判所近期通过了一个不作为杀人罪的判例,首次在司法层面承认了不真正不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保障人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江虹 《法制与社会》2012,(4):248-249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因其在立法上的不明确性,使得司法实践认定的标准难以达到统一,学者也纷纷从其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及实质的作为层面加以展开论述.不可忽视的是,作为义务固然有其认定的重要性,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认定也有很大程度的必要性.本文结合等价性的考虑,对作为义务进行了相关分析.  相似文献   

18.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9,(2):135-148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作为认定其责任的补充性规定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以弥补传统责任规则中对于技术性因素考虑的不足。在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尚不明确且呈扩张趋势之下,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所有违法信息类型的总则性保护规则,明确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监控义务,对具体的技术行为给予明确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前网络犯罪中的重要课题,讨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帮助”性质,并以此作为研究的视角和出发点,来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原则上应采取“避风港”原则,并以“红旗”原则加以例外限制的认定思路。进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刑法规制由“前台”向“后台”延伸、由“事后”向“事前”拓展、由“共犯”向“正犯”转型及保护法益由“传统”向“新兴”深化的重大变化,据此,应从夯实罪前防控体系、构建刑事责任体系和完善立法规制体系三个方面构筑立体化防治系统,以有效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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