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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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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保留死刑这一刑罚的前提下的一项确保避免错杀、误杀的制度,是适用死刑的前置程序,也是贯彻我国“慎杀、少杀”这一政策的体现.目前,最高院已收回死刑核准权,我们有必要就收回核准权后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益.  相似文献   

3.
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我国“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必然之举。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复核死刑案件,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等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的话题。为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本刊特组织死刑复核监督专题,集中刊发专家、学者的相关文章,以飨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现存问题之分析及其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贯彻我国“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而设置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鉴于目前死刑在我国较长时间内不能取消,并及核准权下放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方符合修改后的《刑法》的要求,方能体现程序之公正性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改革的重大成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热潮。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功能着手,主要阐述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想和改革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改革的初衷,更好的贯彻我国对死刑慎杀、少杀的政策。  相似文献   

6.
为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虽已收回死刑复核权,但是出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加强法律监督同样尤其必要。本文针对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就监督机制建设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周道鸾 《时代法学》2007,5(2):36-45
少用、慎用死刑是董必武同志的重要法治思想,少杀、慎杀是现阶段中国对待死刑的重要刑事政策。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拉开了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序幕。应当从立法上逐步减少并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改革和完善中国死刑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死刑核准权应尽快收回江振民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复还性。对待死刑,我们国家采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态度。为此,从立法上、司法上对死刑的适用都作了严格限制,其中死刑复核程序就是司法上从严控制死刑适用的体现。我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现存问题之分析及其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引  言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是我国贯彻死刑政策的程序保障措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通过该程序将死刑改判为较轻刑罚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即使是由死刑改为无罪或免除刑罚的案例也不罕见。可见,死刑复核程序在统一死刑标准,坚持少杀,尤其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80年代初,出于“严打”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近20年核准权的下放,在“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弊病。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呼吁将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  相似文献   

11.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论,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落实我国一贯坚持奉行的慎杀、少杀、准杀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因此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和积极评价。据了解,全国法院系统正在为死刑核准权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仅就程序而言,死刑核准权回归后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行使和保障,就是一个亟需回答、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与同仁切磋交流。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和委托辩护人以及…  相似文献   

12.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06,27(3):25-28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以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严格控制死刑,统一死刑的适用,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死刑核准权的权力复位只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一步,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构建,如何使其发挥应有作用,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如何完成其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作者拟从检察机…  相似文献   

14.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的死刑复核在时隔27年后艰难地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始终坚守的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目标。[1]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毋庸置疑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2005年,舆论影响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正是这个案件,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民声”推到了浪尖。随后,在2005年招考公务员时,以往一向严格限制进人名额的最高院一反常态,筹建中的刑事审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明是从事死刑核准工作。这预示着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工作进入了启动阶段。后又有消息传出,最高院将于2006年收回死刑核准权。那么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历史渊源、意义何在呢?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是我国贯彻死刑政策的程序保障措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通过该程序将…  相似文献   

16.
死刑复核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热点,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开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特征。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的规定,探讨了现今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其优缺点,并针对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提出要设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原则,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媒体越来越多对有关死刑冤错案的披露,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为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标志着死刑复核权已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在死  相似文献   

19.
自从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发布以来,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开始从对核准权下放的聚焦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焦点,即如何借着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一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言中,存在着一种过于乐观的气氛,有些人对完善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抱有过高的期望。其实,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消极视野下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不仅…  相似文献   

20.
罗翔 《中国司法》2006,(7):93-95
死刑核准权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然而,生杀予夺之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一切才刚刚开始。本文试图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对死刑复核①在程序和实体上诸多问题加以考察,已期实现死刑复核在制度上的创新,真正限制死刑的适用,实践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一、程序的革新一种理想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难免会被现实抛弃,对此,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在历史上的反复就是明证。死刑复核权回归之后,我们首先要在程序上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大致说来,我们至少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诉讼程序亦或行政审批死刑复核制度是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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