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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根据什么原则确定,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主张以平均分配为原则,酌情考虑所尽义务的多少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情况。另一种则主张首先应考虑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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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来,从未有过全国统一的完备的继承法规,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问题,据我所知,在法院内部的批复指示等文件中,几乎都是这样规定的:“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以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原则”。世界上不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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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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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我曾在本刊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海峡两岸继承法的比较研究》一文,当时由于篇幅所限,只提出了八个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即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人酌给遗产、遗产继承的效力与限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特留分等问题。为了便于两岸同胞对两岸继承法方面的异同有个比较全面的共识,现在再把对其他几个继承法方面问题的比较研究,发表于后,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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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里所说的胎儿,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关系,而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之人。保留继承份额,是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为胎儿预留一份,待其出生后再继承。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这一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不等于胎儿已享有了继承能力,因为胎儿不能以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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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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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巩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研究这一问题,对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观古今中外的继承制度,对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平均分配,这是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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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2,(1)
法定继承,亦即无遗嘱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如同所有成文法国家一样,法定继承亦是我国两岸继承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在两岸同胞来往与日俱增的今天,比较两岸继承法,尤其是其中的法定继承制度的同异,这对于有效地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民之间的交往,加快祖国统一的步伐,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比较在法定继承中,首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什么人可以作为继承人。我国大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主要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台湾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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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有时遇到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后,有的继承人由于客观障碍(如被继承人“文革”中财产被查抄尚未发还、遗产分割不及时、继承诉讼的延迟等),未得遗产便已死亡。这种已故继承人(简称,下同)生前是否实际取得了继承权和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他未得的遗产份额能否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些问题,目前在审判人员中认识尚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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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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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