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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保全措施及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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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秘密民事审判案件主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普遍适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一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该方法能否适用于刑事审判存在一定的争议。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中的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不能引入刑事审判,应只局限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内。刑事审判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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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认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时 ,应当对职工作出合理的界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有多种表现形式。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性质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三种情况。对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主要考虑职工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职工身份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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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要件”的发展过程。审查认定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由提出的抗辩;对“具有商业价值”,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权利人在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情况;对“相应保密措施”,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情形。对专门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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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在立法上尚欠完善,也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较多,造成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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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虽然认识各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析,以期能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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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个较难把握的罪名,尤其是对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侵权、如何认定重大损失等均存在争议和疑难之处。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区域间技术合作增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内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受利益的驱动,现实生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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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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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57-6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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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在"商业秘密"概念、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刑罚配置以及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缺漏,不便于司法认定,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类罪名、取消第三人的过失犯本罪、设立证据转移制度、完善刑罚配置等,以便有效地对商业秘密实施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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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必要在诉讼证明环节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适度倒置,这是由证明对象本身具有的秘密性特点所决定的.在商业秘密认定上,不应由鉴定结论说了算,凡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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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而言,应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体系,科学设定法定刑;科学表述主观罪过形态,细化危害结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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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已陷入困境,突围之策在于正本清源,探寻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之语义、立法沿革和法律特征。本文指出剖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蕴藏的刑法理论,成为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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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28-36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人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从而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将行为人所在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技术秘密被窃取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损失。侵权人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从而谋取巨额利润的,应当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确定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赔偿额。只能认定侵权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标准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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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再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WTO框架中的TRIPS协议采用了财产权理论,明确了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权。该理论应知识经济兴起的需要而生,不仅克服了传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局限,而且合理地解释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各种行为,更为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理依据。本文立足于TRIPS协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现行立法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定中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