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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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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与法制》2014,(31):66-66
编辑同志:我与王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家居用品生产企业,一王某是大股东。后来我们又先后成立了几家公司,分别进行上游供货物品的生产、采购及其他。我们成立第一家企业的时候,王某就结婚了,最近,王某和其妻子在谈离婚,对方提出要取得王某所有企业股权的一半,我担心会对公司有影响。  相似文献   

2.
今年春节前夕,个体户王某来到有过多年生意往来的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一服装店进货,因带的货款不够,王某便与服装店老板万某商量,写张欠条,先进货。万某想到王某与自己保持着长年的业务关系,就同意了。于是,王某当即写下“本人欠万某货款伍百元整。王某于2003年1月20日” 的欠条一张。4月8日,当王某再次来到万某处进货并还款时,万某的妻子一  相似文献   

3.
某中外合资企业招工.王某、李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当时该企业允诺.每月工资800元,加班另付加班费.该企业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王某等人急于找工作.当时就应聘开始试工。三个月后开始正式工作。然而该企业一直没有兑现原答应的条件,每月只给500元工资.不付加班费,宿舍条件很差.午餐质次价高。王某等人提出异议.该企业经理以王某等人未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加以拒绝。王某等人要求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张某曾向王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王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找种种借口推托不还。王某无奈,对张称如再不还款,就将其起诉到法院。张听后颇为不满。遂寻机报复。一日,王家将与张家相邻的院墙加高时,引起张家不满,认为影响采光,张父与王某发生争吵,王随手推了张父一下。后张父因气愤卧病在床,张某得知后即持刀闯入王某家,声称王将其父打伤,要王赔医药费2万元。王不同意,张即持刀将王妻带入另一房间,关上房门,殴打王妻,并扬言王敢进入就杀人。王被迫同意付…  相似文献   

5.
可圈可点     
《时代潮》2000,(9)
人活着丧事先办搭灵棚接待吊唁据哈尔滨日报报道,呼兰县幸福街5委2组居民王某家门口,搭起一个五彩塑料布大棚。王某屋里屋外忙乎着,录像的、奏乐的都来了。邻居们以为王家要办喜事,凑前一看却吃一惊:原来是王某在给自己办丧事。据了解,62岁的王某6月22日被确诊为食道癌晚期后,就要求家人为他先办丧事,家人不肯,他就自己张罗,花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浙江省温州市人)与邱某(女,19岁,温州市洞头县人)于1998年下半年在某舞厅认识后,就多次到市区一些酒店、宾馆发生性关系,邱某每次收取由王某支付的退房押金。2000年6月,王某出钱承租房屋,购置电器给邱某居住使用,从此两人在出租房里经常发生性关系,而邱某每月从王某处收取现金数百元,共累计收取金额四万元。某公安局以卖淫嫖娼为由,对两人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王某长期包养邱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王某的行为属嫖娼,系定性不准确,遂撤销了原行政处…  相似文献   

7.
案例:一日晚,王某回家途中见醉酒的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欲打对方,王某就招呼他不要乱来,陈某某便给王某一耳光,王某遂轻推了陈某某胸部一下(在场人能证明),因陈某某醉酒站立不稳便倒在水泥地上,随后昏迷不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颅内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对其寻衅滋事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相互抓扯,轻推一下,常人来讲是不会出什么问题的,这一下并不能致人伤害或死亡。但是,王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对醉酒之人的后果,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但对自己案例:分析:行…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21,(2):62-62
2018年,张华大学毕业,就在那年冬季只身来到北京奋斗。没想到,刚来北京就遇到了难题,着急租房但市面上合适租赁的房屋不多。此时,张华遇到了房东王某。他的一处房屋正在出租,张华到王某的房屋处看房时,王某表示房屋的设备齐全且水电都没有任何问题。彼时,对水电不太了解的张华检查了一圈,没有看出有明显老化的问题,便和房东王某以高于市面价的价格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9.
【案情】张某是个体商户,家中有一辆宝马轿车。2011年3月9日,张某的表妹李某要去飞机场接朋友,就向张某借车。李某虽然会开车但没有驾驶证,因此,张某没有把车借给李某。李某又找来一个有驾驶证的朋友王某一起向张某借车,张某见王某有驾驶证,再加上李某是自己表妹也不好拒绝,就把车借给了王某,并要求王某亲自开车。  相似文献   

10.
【案情】2010年10月,已买有一套住房的林某为了投资,借用朋友王某名义,按揭买了一套当时价格为29万元的商品房。首付和月供都由林某支付,相关票据林某也一直保存。购房合同和后来办理的房产证为朋友王某的姓名。但私下林某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书》,约定王某只是名义上的买房人,林某是实际买方,房子归属林某所有。2011年4月,王某因欠他人15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就偷偷把该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林某知道后,以自己是该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想要回该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案例】: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劳动报酬按年薪计,每年6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4000元,不足部分年底一次付清.包括奖金、保密费等。王某工作半年以后,该科技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与科技公司发生了争议。科技公司认为王某并未完成一年的工作量.  相似文献   

12.
【案情】王某与赵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某日,赵某见王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王某借车。王某知道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就说:"你开车能行吗?"赵某说:"没有问题。"王某遂将车借给了赵某。赵某由于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相似文献   

13.
王某经营一家小宾馆,因生意惨淡,就想方设法减少日常支出。一日,与朋友裴某谈起此事。裴某认为办法多的是:“我能帮你改动一下宾馆电表,能省下一多半电费。”王某听了怦然心动,请裴某帮忙对宾馆电表进行改动,并送超市购物卡表示感谢。  相似文献   

14.
问题的提出2003年9月4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鲁D-10103号“解放”牌货车卖给李某,价款四万元于交付车辆时一次性付清,车辆从交付之日起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李某付王某购车款四万元,王某将车交给李某。2003年9月22日王某与韩某签订  相似文献   

15.
个体户曾某和胡某系中学同学。1994年12月,胡某看到做股票、证券生意能赚大钱,但苦于没有股本,就请曾某想办法筹款。曾某找到某农村信用社主任王某,要求王某贷款给胡某共同合伙炒股。王某说胡某不是本地人只能以曾某的名义贷款。随后三人又共同商定:炒股资金由...  相似文献   

16.
李某因翻建房屋与邻居杨某发生纠纷。在相互揪扭过程中,李某的妻弟王某见李某处于劣势,遂上阵帮忙,王某随手拿起李某家中的~张小方凳将杨某前额砸伤。事发后,王某被拘留,伤者被送医院救治、验伤。王某被拘24小时后,交给某派出所Z000元人民币,作为日后据情赔偿伤者医疗费等损失的暂扣款,取保候审。事后,王某与其妻找到杨某,要求“私了”,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拿出4000元给杨某,经济上一次性了结。同时,王某要求杨某不要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表示并不排除公安机关单方面的处理,王未有异议。在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王…  相似文献   

17.
《人民公安》2007,(24):57-57
我市某单位的女职工姜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后心生报复之念,某日下午指使其好友昊某去教训王某并将王某的相貌特征告诉了吴某。昊某同意后于当日17时许酒后窜到王某门前,误将王某之兄认为是王某,便将王某之兄打成轻伤。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我的朋友王某因小事与其邻居发生争执,最后王某将其邻居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15日拘留。王某认为将其邻居打伤事出有因,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先向县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县公安局吗?读者小安小安读者: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提起诉讼。但就你来信反映…  相似文献   

19.
【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王某领到工伤补偿后,经与单位协商,被安排到门卫值班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相似文献   

20.
案情:李某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张某约定:张某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李某每年支付给张某4000元。2年后,张某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李某发生了纠纷。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该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是合法行为。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与张某以约定的形式在该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王某就应该遵循约定以及地役权的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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