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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刑罚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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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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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在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在我国监狱行刑中适用率较高,可以说是监狱行刑中的一项最具实用性的激励性制度。近年来,犯罪形势和罪犯改造发生显著变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和修正,监狱减刑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应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权利保障和激励约束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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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尚未发生有效力的判决之前或者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问实施的,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和政治安定,并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对未决犯给予从宽处理,对已决劳改犯给予减刑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刑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但是,立功做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只是立功制度的某些内容散见于一些《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如《刑法》第63条、第71条,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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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减刑制度及减刑与假释的并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6,(4)
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减刑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根据立法精神,实际进行减刑时,并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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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这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以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群众,预防和减少犯罪。对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依照法律,恰当地处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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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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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两大环节 ,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对立功的认定上 ,应划清坦白、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 ,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对帮助立功应予认定 ,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利用职务之便得到的情报”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立功后又脱逃不影响先行立功的性质。立功者刑事责任上的从宽 ,对未决犯表现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决犯表现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或消除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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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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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两项制度,对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重作新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减刑、假释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并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对正确运用减刑、假释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近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本文试就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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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4章第6节、第7节规定的减刑、假释,《刑法》第50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被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4章第6节所列的减刑制度。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的减刑制度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当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时,可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我国的减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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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执行刑罚期间的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自开展劳动改造工作以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制度。把减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在刑法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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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稳定监管秩序、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减刑、假释办理情况是罪犯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社会最为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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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一九八二年十月号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中有一段话:“所谓罪刑相适应、相均衡,也就是根据其罪行所判处的刑罚,恰好是足以把他改造过来,使之重新做人。因此,对某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一年便可以把他改造教育好,就不必判处更长时间的刑罚。反之,对另一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避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也是罪刑不相适应。”上述观点,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我国刑法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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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