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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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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曾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并细化了报告程序。这项规定要真正成为反腐利器,还需在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2.
襄尔 《政府法制》2009,(21):11-1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指出,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相似文献   

3.
《中国监察》2010,(20):56-59
23.如何理解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这里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4.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0,(15):7-7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规定》明确,  相似文献   

5.
《政府法制》2009,(22):50-50
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相似文献   

6.
各地     
《中国审判》2011,(12):8-9
近日,《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明确了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事项范围,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住房、投资及配偶、子女从业隋况等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7.
《中国监察》2010,(15):58-61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要求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8.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指出,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兴化市制定了《关于正乡(局)级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这项制度自1994年4月试行以来,全市正乡(局)级以上干部提出报告的重要事项共有101件,其中住房方面的43件,安装住宅电话的9件,子女婚宴29件,配偶、子女就业、委培、调动工作的4件,到外地考察学习的1件。这当中准办的79件。目前这项制度正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在具体施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本人有一些感想和体会,希望能与同行共同交流和切磋。一、建立和施行报告制度应充分体现“三性”1、制定制度,做到报告内容的规范性。…  相似文献   

10.
张枫逸 《江淮法治》2014,(12):23-23
正记者6月4日从陕西省获悉,该省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包括本人出国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以及家庭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多项内容。这些要求是在陕西官方印发的《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中提出的。(6月4日中国新闻网)陕西省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初衷值得肯定。新提拔的官员出于仕途考虑,  相似文献   

11.
王小异 《检察风云》2010,(16):29-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7月26日新华网)  相似文献   

12.
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表明,某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乃至牟取非法利益,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牟取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其本人直接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明显不同,但实质上也是一种危害极大的权钱交易行为。从已公布的案例来看,这些人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明目张胆,“空手套白狼 "。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威严,向下属单位发号施令,强迫给配偶子女非法经商致富提供各种优…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陕西省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立足于事先防范,把监督关口前移和贯彻“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的精神,逐步形成和推广了“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制度的内容。目前报告制度执行的对象,限定在地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  相似文献   

14.
时评     
《中国律师》2011,(3):88-88
最高法出台规定 配偶子女为律师的法官实行任职回避 2月16日,据《人民法院报》消息,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商务与法律》2006,(5):30-30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招标中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情节严重开除。  相似文献   

16.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5):64-64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17.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目前公布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  相似文献   

18.
一语惊人     
《法治与社会》2010,(8):F0002-F0002
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相似文献   

19.
编者按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业、领域、经营范围和经营…  相似文献   

20.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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