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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2.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距今已两年有余,成效显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对醉酒驾驶罪名适用上的争议,而且对醉酒驾驶犯罪如何量刑也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别对醉酒驾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醉酒驾驶罪与罚的相关法律,以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已写入《刑法》。围绕危险驾驶的界定以及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独立罪名进入《刑法》必要性进行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单纯的醉洒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但是并没有"情节恶劣"的限定。实践中应将醉酒驾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排列,对醉酒驾驶行为作出合理量刑,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交通肇事"现象愈演愈烈,以致增设"醉酒驾驶罪"的呼声日渐高涨。在此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规制,未造成任何实害的醉酒驾驶行为亦构成犯罪。然而,现阶段即使在我国增设"醉酒驾驶罪",其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也较低,并且在由于执法不严造成行政处罚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显现出来之前,贸然增设"醉酒驾驶罪"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之品格,而且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醉酒驾驶行为不应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给予刑法规制。该法案实施以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章分析了该罪的行为类型,并对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9.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1.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的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应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辩正。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车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和谐。本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刑法、行政法和政府管理创新三个维度,探究醉酒驾车治理的不同路径,尝试构建我国醉酒驾车综合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9.
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文章对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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