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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义决狱是以《春秋》、《诗经》等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记述,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客观事物的记述中所体现的"义理"判决案件,进而弥补当代立法之不足,发展、完善汉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经学理论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经义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经学研究密不可分。经学研究的产生、兴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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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亦即儒家经义法律化的过程。西汉儒臣发起的“以经决狱”,把经义置于法律之上,运用于审判实践之中,因而首先从司法领域吹响了经义法律化的号角,拉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序幕。东汉儒臣接着发起的“以经注律”,为儒家化运动又找到了新途径,打开了新局面。一个由经师大儒组成的注释法学派,其势有如异军突起、他们以经注律的结果,几乎把法家制定的律文一条一条地全部打上了儒家的印记。两百年“以经决狱”的蓓蕾,两百年“以经注律”的花朵,最后又在历时四百年的“以经立法”中结出丰硕之果。“以经立法”终于把“法”的形式同“经”的内容统一了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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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的《春秋》决狱及其历史地位华友根西汉时期,由于独尊儒术.表彰《六经》,故《六经》及《论语》、《孝经》的儒家经义,是人们政治、社会活动的指南与准则,所以经义不仅可以断事,也可以用来断案和决狱.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以礼义为主要内容的儒家经义高于一切。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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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的引经决狱体现了儒法两种法律文化双向互动的关系。董仲舒在推动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对现实政治以及当时通行的法家文化作了让步,对儒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家化解释,这种法家化解释在具体的引经决狱实践中也多有体现。同时,儒家又坚持了其核心价值,并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灌注了慎刑等人文情怀以及亲亲尊尊等宗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使西汉以来的法律体系具有了厚重的文化底蕴,重新实现了法律体系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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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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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4)
一、法律信息在各时代的分布特点 我国古代的文献、典籍,大多是按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因此,法律信息的分布颇具特色。第一,散见于经部。我国封建文化,学术上以儒家为本,经学独居首位。“春秋决狱”,以经注律,以经代法,成为趋势,从而加速了经学法典化。如《书义断法》、《春秋比事》、《舜典补亡》等。第二,集中于史部正史“刑法志”、“食货志”及史部“诏令奏仪”、政书“职官类”;散见于类书、别史、杂史、传记等类目中。政书专辑典章制度,“刑法”与“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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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三个过程等因素决定的.文章认为,我们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的命题,不仅是为了揭示历史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为了说明文化现象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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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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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问题,认为律是刑法典,而令、格、式都是包含多种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典。同时,针对“律令格式皆刑法”说的持论依据,全面提出了自己的商榷性意见,从另一方面论证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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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综合版)》2022,(5):41-42
中华法系之魂是儒家伦理,法律儒家化是其典型特征,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法律儒家化经历了八百多年的漫长时间,起于汉代“春秋决狱”,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隋唐时期臻于成型。两汉时期,河南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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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汉代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魏晋之际受到了挑战。魏篡汉、晋篡魏、五胡乱华等政局波动,考验着统治秩序方面的正统思想;对待宗室的态度与汉代相比截然相反;在废汉制改行"九品中正制"的同时确立中央与地方势力平衡的选人思想;出现依法考核官吏的考课制思想;在制律、理狱问题上否定汉代将刑法视为卑下之事的思想;哲学上出世思想挑战着以入世和关注现实为特点的官吏行为正统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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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变迁时指出,《晋律》开以"服制定罪"之先河,该观点对学界颇有影响。然稽诸两汉史籍及出土简牍资料,多有以五服治罪之案例、律令、诏书和律章句。深度探究发现,汉代为缓和社会矛盾及加强社会治理,全面推行丧服礼制,自觉运用服制限制秦夷族连坐遗风,禁止亲属间的违礼相犯。随着丧服之礼与律令的有机渗透,至东汉中后期,服叙已成为处置相关案件的参照标准或基本依据,还形成了"礼教与是非曲直并重"的司法模式。这些环节在相关史料中都得以显现,展示了"服制定罪"在汉代发展、创制的完整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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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律令制"架构,是认识中华法系特征的关键。一般认为这一架构至唐代才正式形成。其实,这一体系特征大致萌芽于战国时代,秦汉时代已初步成形,至两晋基本确定。所谓律令制体系,其要害特征在于律令间的特定关系。律为主(正),令为辅(副);律为刑罪法,令为政导法;律为稳固少变之法,令为因时修订之法。二者间这种关系,正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刑关系构思,也大致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法模式的一般特征。通过对古代中国历代律令关系变化历程的考察,总结了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的四个阶段及其主要阶段性特征,并就中华法系律令制架构特征及"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模式特征做了进一步阐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