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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晓霞 《工会论坛》2010,16(3):136-138
德国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美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均相当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美国侵权法上的超常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是危险归责的典型,也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四种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构成及免责事由作了相对具体、合理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核设施致害的免责事由、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范围、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依据等事项。  相似文献   

2.
英美侵权法中,严格责任通常涉及一些超常的危险活动,且适用的范围也较广.现代加拿大侵权法中,严格责任并未扮演一个重要的、正式的角色.法官们固守侵权法过失责任,既利用过失侵权法对合理注意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又希望在合适之处贯彻严格的注意标准,这样就形成了加拿大侵权法中严格责任的变形.  相似文献   

3.
一、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就是危险性工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但仍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因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即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采取了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不同的立法方式,避免了不完全列举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在设置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时,明确"高度危险"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一大发展趋向.对此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风险导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风险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风险产生,须导致"典型风险"的损害.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法主要预防和制裁的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侵权",对行为人的"消极不作为侵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因侵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做出裁判的尴尬局面。通过对国外相关国家民法中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不作为侵权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类型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某种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只有在采取了特别安全措施后才可进入作业。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就构成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应当有损害的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3、行为和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只有一个:受害人故意。过失和不可抗力均不能作为免责条件。  相似文献   

7.
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环境侵权原告诉讼资格、诉讼时效、责任主体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以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社会损害,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主替代责任的配置有失均衡,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雇主替代责任,在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应当以雇员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我们顺应现代立法潮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则,使雇主替代责任建构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规定雇主承担严格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也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考虑其是一般过失,还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应当和雇员共同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危险控制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公平原理和合理信赖理论。实践中应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区分具体侵权种类确定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以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当前三大诉讼法实行的是一元的证明要求 ,但在一些工业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公害事件所引起的侵权案件的处理中 ,要求认定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我们应当借鉴以自由心证为背景的“比例认定”理论。“比例认定”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法官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没有形成完全的确信时 ,按心证程序比例确定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11.
在王德祥案中,受害人王德祥的死亡可能由被告与不明第三人造成,但两人没有共同故意,亦无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形,而且一方具体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于被告车辆保险可承担大量赔偿金,考虑公平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分担经济压力,则适用该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方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虽无法确定具体份额,应当让该方承担较高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13.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14.
侵害合同债权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侵权之债”,“合同债权”受到侵犯应当从“侵权法”角度寻找法律基础。从一起“一企二卖”的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可看出,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太概括,不够明确,造成适用困难,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是我国侵权法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来说 ,应当包括两种情况 :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造成的损害无论为何种情形 ,都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造成的损害为同一损害且不可分 ,此时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重心应从个体救济转向公共治理。在没有明确损害的案件中,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并非绝对权之诉,其性质类似执法举报,法院应承担专业化监管职能。在造成损害或实质性风险的个人信息侵权之诉中,法院应从个体赔偿救济转向合理威慑与公共治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大规模微型侵权的特征,以赔偿为主要目标不仅面临损害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风险预防与群体保护。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界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应根据合理威慑目标而重构。侵权法也应与其他制度互动,个人信息侵权终审胜诉应自动触发检察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侵权揭示了领域法中的部门法关系,领域法治理应坚持部门法的制度演化与协同。  相似文献   

17.
论凶器     
刑法中"凶器"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以防止造成人身伤亡,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凶器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凶器"的假象不属于凶器;凶器作为物,既包括无生命的器具,也应包括有生命的物如毒蛇;凶器必须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凶器是因为其本身的性能而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的。我国有关凶器的刑法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当代侵权法理论过分强调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忽视了对故意与过失侵权心理的关注。侵权法过错的判断应当充分借鉴心理学的相关成果,修订主观性判断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侵权心理。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更是科学确立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有效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科学确立法制宣传策略,构建和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侵权发端于民法,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已比较完善。行政侵权实为侵权法的特殊形态,与民事侵权责任有法理上的相通之处,存在借鉴可能性。过错责任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无故意或过失为标准进行归责,在事实行为和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领域可为相对人提供救济;危险责任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判断上从加害人出发,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对危险尽到及时合理的清除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在上述归责原则均不能适用时,公平责任可以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侵权案件频发,为了实现司法正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客观的理性人标准以避免主现擅断.理性人标准是侵权行为中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极为重要.确立理性人标准是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克服法官主观任意性,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理性人标准应考虑行为的损害危险性、危险行为的目的、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等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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