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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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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中一种特别的保险方式,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方式做了更为严谨和准确的规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文拟就通过对新《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进行评析,来阐述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新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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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此条会产生很多问题,让人无所适从。有这样一个案例:××年11月7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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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保险法》中,虽有“受益权”的提法,却并未对其定义、内容给以明确规定。而受益权对保障受益人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目的都有重要作用。本文试用历史的方法、实证的方法论证受益权存在的合理性,概括受益权应当包含的内容,探讨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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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3辆货车和1辆轿车,并于当月某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该4辆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或者签订后的一个极短时间内交付;但因运输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7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人该保险合同中。6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遭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持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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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时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制度仅作式规定,但这些规定都相当原则,使得有关受益人之诸多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应经济发展和民事审判的需要,造成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混乱.要使受益人相关实务中得以解决,应首先从理论层面解决问题.本文从案例入手,首先分析保险受度的现实基础,其次分析了对该制度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立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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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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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普遍地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司法实践中。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弃权制度,①但是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运用公平观念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判,由于缺乏相关规定,造成判决结果不一,引发争议。引进弃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划定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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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狭义的受益权是指收益受益权与本金受益权,广义的受益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监督管理权。信托受益权直接涉及受益人能否现实享有信托利益,也是委托人信托目的重要实现方式,但关于受益权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采用比较的方法来论述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并得出结论:狭义信托受益权是物权,但具备债权的一些外在特征,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广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兼具物权特征与债权特征的新型权利,简单的将其归入物权或债权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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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8日-19日,在新<保险法>施行1周年之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主办,广州市法官协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的"新<保险法>适用论坛"在广东佛山举行.来自广东各级法院、广东保监局、各驻粤保险公司160余名代表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围绕"新<保险法>适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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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5年3月31日,张某作为投保人将其子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每月交保险费80元,期满可领取婚嫁金45595元。合同期满后,张某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按其投保月缴费额、被保险人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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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之情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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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见于第43条,具体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两款进行表述。近几年来,针对该条存在的争议点,部分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论证,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建议。这一受益权丧失制度适用错误不仅会对单个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等造成损失,也会波及到其他保险合同的如约履行。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基础上,提出己见,并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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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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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法定受益人"现象,而现今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纰漏,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成为了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有无必要引入"法定受益人制度"在理论界也是颇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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