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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资本市场环境。然而,随着试点的推进尤其是2021年询价新规出台后,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后破发现象接连出现。本文以2019年以来我国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承销商、大股东、行业、公司等方面对新股破发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注册制环境下,承销商为赚取高额承销保荐费的动机促使发行价偏高,从而导致新股破发;公司自身的业绩表现及成长能力也是重要因素,体现出注册制环境中市场信息更趋于对称、投资者打新股愈为理性的趋势。因此,应聚焦于规范承销商承销保荐流程,防止承销商定价偏离真实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2.
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基于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而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各国的立法模式中,德国的相对固有权模式是平衡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典范。在相对固有权模式下,公司机关可以在普通新股发行中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但必须存在出于公司利益考虑的实质性理由。  相似文献   

3.
资本市场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定价效率,理论分析表明,最有效的定价方式是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我国的资本市场效率在新股发行方式的不断变换中得到改善,但是新股的发行定价还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本文力图找出适合于现阶段我国股市的发行定价方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的发行和定价,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4.
在新股发行中,往往涉及对盈利、公司未来经营目标等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这种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遏止内幕交易、增加证券监管效率以及促进资本高效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的安全港制度在不影响证券欺诈责任承担的基础上,为预测性信息发布者提供了一个保护性措施,从而鼓励预测性信息的发布,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5.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对于股东 ,既体现为直接的经济利益 ,又不可否认地涉及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关注 ,因此 ,无论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股东行使该权利的目的 ,还是从该权利所能产生的客观效果看 ,优先认购权不仅表现自益权的目标 ,更重要地是它还蕴涵着共益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6.
新股优先认购权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在保护股东比例性利益不被稀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阻碍了公司充分实现其经济效益。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之构建常常面临着维护股东比例性利益和实现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立法者应在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之基础上,利用制度设计最大程度消除优先认购权对融资效率的负面影响,平衡股东比例性利益与公司融资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7.
增发新股在证券市场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增发新股的形式与特点和英美等国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所区别。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市场再融资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企业既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股东提案权是在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变化、权利重新分配的条件下提出的,是民主在公司中落实的具体体现和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股东提案权,但确显粗糙。需要分析股东提案权的性质、价值、存在问题,完善我国提案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刘鹏 《理论前沿》2005,(2):25-26
本文针对我国实行核准制和市场化发行定价方式后仍长期存在的新股发行高折价现象,认为其主要因素是中国特有的体制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并从新股发行的成本、风险与收益,股本结构,发行定价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行为通常会涉及到公司自身、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多重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相当薄弱,在一定制度上影响到公司制度作用的发挥。我国未来公司法中的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应在范围、资金来源、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股东违反此项义务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人公司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的新制度,自其诞生以来,便存在正反两方面的社会效应。其反面效应主要表现为一人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一旦发生此种情形,就应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将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由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一种反向限制。  相似文献   

14.
传统公司资本的功能在现代正逐渐衰落,无形资本的作用日趋明显.以商誉、人力资本、股权及公司债等形式出资已是事实.我国<公司法>原有的资本范畴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拓展以满足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却未规定法人股东消亡后其遗留股东资格的处理。但设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是股权完整性、公司资本稳定以及避免股权长期闲置的要求,这在消亡的股东为法人时也是一样的,并且由于法人股东资格的归属还可能涉及该法人股东原有持股人的利益,因此这个问题更为重大。不妨围绕股东的"剩余财...  相似文献   

16.
高溢价发行和国有股不能流通,是形成我国上市公司畸形股权结构的根源。因此,必须正本清源,对国有股以社会公众股的购买成本进行缩股,在此基础上实现国有股的流通。  相似文献   

17.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符合资本社会化的原则。公司股东选任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共有7条:一人公司法律适用以及法定形态;一人公司的资本金以及设立的限制性规定;一人公司公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决议;一人公司财务报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就以上各条规范逐条进行分析,指出各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初步意见.  相似文献   

19.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瑕疵出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本文探讨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认为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应排除该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由该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一人公司系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产生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在我国,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实行一人公司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一人公司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是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主观要求。所以,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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