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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原则性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统一招投标规则的重大举措,对于招投标领域预防、惩治腐败、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条例》针对一些实务中的惯常做法,作出了新的不同的规定,笔者现将《条例》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简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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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虚假招标——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条例直击虚假招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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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早在2000年1月1日起就已经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招标投标法》实施近三年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确功不可没,但《招标投标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现实状态与法律规范状态之间的距离之大不容忽视。招标投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和采购的单位采用“暗箱操作”确定中标者,甚至进行钱权交易,行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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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其中包括了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国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0月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7年8月颁布《反垄断法》,加上《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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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有形招投标市场的逐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在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有关职能部门对招标程序监管越来越严,各个环节已受到严格制约。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在招投标前后环节依然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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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的行为
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海域使用权招标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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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从2006年列入立法计划到2011年颁布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历时近6年,具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其间得到了各部门、各地方、有关企业、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便于各方面理解执行,现对《条例》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借鉴。一、《条例》制定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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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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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这一重大误解导致了不少错判。本文认为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也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其可以不选择招标方式采购,但一旦招标就适用该法.但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许多强制性规定及行政法律责任等特别规则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而不适用自愿招标,但自愿招标活动须遵守招标投标过程中体现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一般规则,否则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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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三条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