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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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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8月1日起生效的《反垄断法》立足我国实际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作法,将严重的妨害反垄断执法机构执行公务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本规定中的刑事制裁机制若落到实处。尚须及时增设对单位实施的妨害反垄断执法机构执行公务行为的刑法调整,并进一步明确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对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条款内容加以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2.
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3.
论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非刑事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李国海 《法商研究》2006,23(1):12-16
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刑事制裁的运用上存在一项共同的慎刑原则。这既反映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层面上,也反映在其实施层面上。从根源上分析,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具体反映,也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基于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实行非刑事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经济的迫切性决定我国不能走严苛道路;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对垄断行为也较为宽容。  相似文献   

4.
电子作品在网络空间中更容易被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具体罚则,仅仅是在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中采取提示性规定,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纷纷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对技术保护措施加以刑事保护.基于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迫切性,著作权人有必要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对其网络作品进行保护,特别是需要刑法的介入,应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设非法提供侵害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技术服务罪.  相似文献   

5.
敦宁 《法商研究》2015,(2):93-102
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具有制裁范围较为狭窄、制裁方法以重刑为主导、制裁程序以繁为主的特征。随着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制裁范围、制裁方法和制裁程序等方面都受到了影响。我国应适时对刑事制裁体系进行完善。其基本进路是:实现从政策调控到法律主导的战略转型,确保多种价值目标的有效和统一实现,坚持系统化的改革思路。最终目标是构建双轨制与层次化的刑事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6.
评美国近期关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制裁立法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王晨 《法学论坛》2001,16(1):69-74
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数字版权刑事制裁立法发展,即不以商业目的为刑事制裁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文章第二部分表明放弃商业目的的限制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以及不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等,都将使美国版权制度中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失衡.第三部分将说明刑事制裁在防止数字版权侵权发生的作用有限,过度放宽制裁条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版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希望这篇文章能引起人们对版权制度利益平衡问题的思考,对我国立法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网络刑事禁止令制裁措施的创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刑事禁止令遭遇网络环境后出现失灵现象,无法在网络空间社会施展预防机能。考虑到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价值的优位性、网络安全法益的整体迁移态势、网络技术风险的积极制衡理念、舒缓传统刑罚处罚措施的衔接不畅之弊、激活网络空间禁网令的积极预防功能,建构网络刑事禁止令刻不容缓。网络禁止令的理论基础是积极预防理念;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罪名应无禁区,假释考验期亦可适用;应围绕网络空间技术风险及其防控的指标系数设计具体的禁止令类型;网络禁止令应当作为未来网络刑事制裁体系的独立部分。  相似文献   

8.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维护海南旅游秩序具有特殊价值。海南旅游"宰客"行为严重损害海南旅游秩序,具有特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海南"宰客"行为具有:欺诈-威胁-一般暴力-压制性暴力的模式,应当按照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欺诈性"宰客",按照诈骗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以言辞或者一般性威胁"宰客",按照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以压制性暴力或者压制性暴力相威胁,按照抢劫罪构成要件审查定性。海南"宰客"行为成立犯罪的,量刑一律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现象广泛存在干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一般情况下大量的程序性违法都未能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只能用程序性法律后果约束和制裁违法者。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机制对于消除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现象显得非常必要,而其中尤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最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工作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效能、规范司法行为和申诉问题的源头治理,最高检早在2014年就提出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开展反向审视的工作要求。实践中,反向审视工作本身存在程序不规范、开展工作不到位、效果不突出等问题,特别是反向审视工作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应该从明确反向审视对象、内容、开展方式、结果运用、确定具体部门等角度细化反向审视工作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11.
所谓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笔者以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杜雪晶  来勐 《行政与法》2003,(12):114-115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刑事法学领域比较重要的学科,两者在相互依存中发展着。本文将从犯罪学的角度阐释我国刑事制裁的发展,并以我国非刑罚处罚的产生为立足点,分析犯罪学对我国刑事制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14.
通过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违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现象极为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缺乏制裁机制即违反之后没有法律后果的"软"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约束力,甚至沦落为规则的宣示或告诫。欲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真正"的法律,就必须为其注入"制裁"这一法律规范的应有要素。而为刑事诉讼法注入"制裁"要素,应走"以程序制裁为中心"的道路,这是由程序制裁的独特优势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5.
网络时代不仅颠覆传统犯罪观念,也冲击传统刑罚理念。网络技术异化风险步步紧逼,刑法价值与机能的转变预示着预防性刑罚措施的到来与积极预防刑罚导向的兴起,网络制裁有效性命题推动传统刑罚体系与结构的代际蜕变。网络刑事制裁作为全新的独立范畴渐生雏形,却是当前网络刑法知识整体转型的短板。网络技术代际变迁、网络社会成熟且不断趋于独立等因素,使网络刑事制裁成为呼应网络犯罪形态的开放性专属范畴,是面向未来的发展性、阶段性概念,制裁体系存在绝对专属与相对专属等功能演变阶段。基于罪质轻重、主体差异、制裁功能等因素,网络刑事制裁措施的类型具有多元性与层次性,既包括物理性断网、实名制、数据删除等宏观措施,也包括网络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微观措施。  相似文献   

16.
洪浩  程光 《人民检察》2020,(21):1-9
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是我国目前三条相互独立的追究有关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的司法路径。这三条路径各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分别发挥着不同作用。然而,因体系化整合工作的缺失,这三条路径在实践中尚存在衔接不畅之处,表现为程序法之间的不一致性、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不一致性、非讼治理与诉讼治理之间的不一致性。据此,应当从管辖确定、审判次序、证据转化、认罪认罚和责任承担入手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进行体系化考量,探讨这三条路径的衔接机制,以期建立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程序性违法行为已经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存在现象的原因发现是我国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文中指出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正义的实现,更要求正义以公正的形式实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程序性制裁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追究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刑事责任目前面临着认识上的、立法上的、司法上的三重障碍。解决认识上的障碍,需要对其社会危害性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廓清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解决立法上的障碍,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刑事责任;解决司法上的障碍,需要制定有效的司法解释,并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相似文献   

19.
次级制裁可分为多边次级制裁和单边次级制裁,多边次级制裁具有合法性,大多单边次级制裁缺乏国际法依据,只有基于被制裁方违背"对一切的义务",成员国为配合实施此类多边初级制裁而实施的单边次级制裁,具有国际法正当性。为规制次级制裁,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次级制裁的授权机制和合法审查机制,完善并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单边次级制裁合法性审查,推动国家加强反单边次级制裁的国内立法,建立阻断次级制裁的国际合作体系。作为次级制裁主要受害国之一,我国应尽快推进反制裁立法,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强中国企业的合规管理,同时,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从法律上减缓次级制裁对我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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